四川鄉村教師強姦罪入獄12年後改判無罪,人已去世國家賠償仍無著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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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半年後,宣漢縣法院一審認定桂貞石利用教學工作之便,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且拒不認罪,遂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二審法院維持判决,桂貞石入獄服刑至1990年。桂貞石改判無罪後,曾向原審法院宣漢縣法院、達州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都被拒絕。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不予賠償决定認為,桂貞石被冤入獄12年,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前,不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

1978年1月12日,四川省宣漢縣七裡香二大隊出了件轟動鄉里的惡劣事件——小學教師桂貞石因姦污女學生被抓了,第二天就被開除公職。半年後,宣漢縣法院一審認定桂貞石利用教學工作之便,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且拒不認罪,遂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二審法院維持判决,桂貞石入獄服刑至1990年。

桂貞石在案件審理、入獄服刑以及出獄後始終拒不認罪,服刑期間和刑滿釋放後輾轉向各部門遞交了上萬份申訴狀,請求法院對案件進行三审,但都石沉大海,直到他出獄23年後的2013年。

2013年9月4日,經三审法院指令,宣漢縣人民法院重審認為,原審定案因證據不足,改判桂貞石無罪,他長達35年來的堅持終於有了答案。

桂貞石改判無罪後,曾向原審法院宣漢縣法院、達州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都被拒絕。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不予賠償决定認為,桂貞石被冤入獄12年,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前,不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

桂貞石失去的12年自由,困在了時間裏。

多位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律師認為,四川兩級法院以桂貞石錯案發生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前而拒絕賠償,既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價值追求。

1月12日,桂貞石的女兒桂霞告訴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2019年,父親桂貞石帶著遺憾與憤恨去世了,其蒙受強姦罪冤屈長達30餘年,至死都沒有能恢復教職,曾經幸福美滿的家庭也囙此破碎,“除了拿到該有的賠償,父親最大的心願,就是能恢復教師公職。”

鄉村教師被判强奸女學生獲刑12年

1940年出生的桂貞石,大專畢業後一直在四川省宣漢縣一所鄉村小學任教,與同為教師的妻子育有3個孩子,家庭和睦。

1978年1月,時年38歲的桂貞石突然被帶走,被控犯強姦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式。

1978年1月12日,桂貞石因姦污女學生犯罪被宣漢縣警察局準予逮捕,次日被開除公職。4個月後的1978年5月25日,宣漢縣警察局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桂貞石姦污女學生。宣漢縣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28日作出的刑事判决認定,1973年以來,桂貞石在宣漢縣廟安、七裏等公社任教期間,利用教師職權,採取對女學生關心、輔導工作、許願升學、贈送物資等手段,採取“說下流話、撫摸、欺騙引誘等手段”,先後誘騙姦污女學生多人,“嚴重摧殘了身心健康,破壞教育革命”;姦污未婚婦女多人,且態度頑抗,拒不認罪。

宣漢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抗拒從嚴”的政策精神,桂貞石犯強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宣判當天,桂貞石不服判决,向當時的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78年9月12日,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一審法院的有罪判决,認定桂貞石身為人民教師,目無國法,“膽敢利用職權强行姦污女學生”,駁回了桂貞石的上訴。

桂貞石入獄服刑12年,直到1990年刑滿釋放。

討清白與恢復教職成為一輩子堅持

2019年4月,已經79歲的桂貞石因糖尿病去世,身上背負的“强奸犯”身份,成了他一生的痛。

2022年1月12日,桂貞石的女兒桂霞在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父親因強姦罪入獄,給家庭帶來了極大傷害,自己的母親既要忙於工作,還得照顧兩個年幼兒女,已上中學的大哥意外受傷,因無人照料,感染破傷風後很快離世。周圍的人對自己的家人指指點點,甚至還有人動手,“那段時間,簡直不是人過的日子。”

1978年桂貞石入獄服刑後,仍然不停地向各級法院、檢察院喊冤,但都石沉大海,沒有任何結果。桂貞石在自己親筆書寫的申訴資料中說,達縣地區中院的判决認定自己誘騙姦污多位女學生、女青年事實虛假,沒有任何證據資料,自己“根本就未强奸女學生和女青年”;法院定罪量刑的調查筆錄、檢舉資料等證據是“莫須有”的,審判過程也被其稱為走過場,“只要一申辯就挨打”,還被扣上“拒不認罪、態度頑抗”的標籤。

1990年桂貞石出獄後,因為强奸犯身份,不能重回講臺,只能依靠在鄉鎮小學門口擺地攤艱難度日。背上了强奸犯身份的桂貞石,飽受來自各方的非議。

討一個清白與恢復教職,成為了桂貞石一輩子的堅持。

2010年9月26日,四川省高院接受了桂貞石的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三审决定,指令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桂貞石强奸案進行三审。2012年2月,達州中院將該案發回宣漢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3年9月,宣漢縣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原公訴機關對桂貞石共指供了5起強姦罪的犯罪事實,但公安機關指控桂貞石犯強姦罪的主要證據,均為被害人陳述和檢舉,以及部分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且被害人陳述等諸多證據存在瑕疵和衝突,證人證言只能證明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不能證明强奸事實。且被告人桂貞石一直是“零口供”,系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原起訴指控桂貞石强奸女學生杜某、冉某某、馮某某、唐某某和姦污未婚女青年袁某某、吳某某等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漢縣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桂貞石無罪的判决。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宣漢縣法院時隔近35年再次作出重審判决後,桂貞石和公訴機關均未提出上訴、抗訴,判决已經生效。

桂貞石背負了35年的“强奸犯”身份,終於得到了法律的正名。

2013年9月,桂貞石被法院改判無罪時已年近73歲。他又開始申請恢復公職和爭取國家賠償金。2014年9月12日,桂貞石向宣漢縣教育局等部門遞交複職申請,以自己涉及的刑事案件獲得撤銷為由,要求恢復公職。

2014年7月,宣漢縣教育局、人社局等作出答覆意見,認為桂貞石在1977年8月5日寫下交代書,承認自己存在“指奸、猥褻五年級學生的行為,和已婚婦女有不正當兩性關係”等,1978年宣漢縣有關部門作出的開除公職處分,與1978年6月宣漢法院作出的錯誤判决沒有關係。

桂霞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宣漢縣多部門作出的不允許父親複職的决定無視法院的無罪判决,將桂貞石當年違心寫下的資料作為依據,“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承認資料不足不能定刑事罪名,教育局、人社局就憑所謂的交代書就不予複職,這合理合情合法嗎?”

法院拒絕國家賠償,專家認為須尊重“有利追溯”

桂貞石不僅恢復公職的申請被駁回,在申請國家賠償時也遭遇困境。

2015年9月10日,桂貞石向四川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被關押4000餘天的損失85萬元、因錯誤審判被開除公職的薪水損失60萬元、精神損失費50萬元等,共計約198萬元。

桂霞說,父親獲無罪判决後十分開心,本以為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以緩解家庭苦難,但法院的處理讓桂貞石十分意外:錯案的終審法院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以“(2015)法賠立字第1號”文書决定對桂貞石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受理。桂貞石不服,隨後向四川省高院申請作出賠償决定。

四川省高院審查後認為,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該法不溯及既往,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四川省高院認定,桂貞石因人民法院錯誤判决被羈押,發生且持續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根據上述規定,依法不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不屬於國家賠償受案範圍”,對桂貞石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2019年,桂貞石因病去世後,女兒桂霞决定完成父親遺願,為他失去自由的12年和被開除的公職要一個說法:“關了12年,一點歉意都沒有,這說得過去嗎?”

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為,四川省高院和達州市中院對於桂貞石國家賠償的請求,規避了國家對刑事冤錯案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義務,所作出的結論在理論上有爭議,實務上給冤獄平反的司法救濟帶來了負面社會影響。“雖然法院關於桂貞石的錯誤判决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但是從國家賠償法的原則來看,桂貞石的賠償申請是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作出最終的《不予受理賠償决定書》中,曾援引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說理稱,“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我國1982年《憲法》第41條第三款明確,“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也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法律一般沒有溯及力,桂貞石的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國家賠償法》。”王才亮對上游新聞記者解釋說,依據《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並不代表作出錯誤判决的法院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1995年前的法律,對於國家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後的責任都做了明確規定,“法院應該根據《憲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同時參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將申請人拒之門外。”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雲南衡煒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名跨認為,桂貞石被法院錯判12年並入獄服刑,現在原判被依法撤銷後主張冤獄賠償,這是典型的國家賠償案件,“對國家侵權行為進行賠償既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也是相關國家機關的憲法性義務,在提倡司法為民的今天,法院不能一句不予受理就撒手不管。”

“司法者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需要充分理解國家法律制度的變遷以及國家人權導向的革新。”楊名跨對記者表示,1995年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原《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國家民事賠償責任,事實上就已經被革新。法律在尊重“實體從舊”基礎上,還須尊重“有利追溯”的基本法理。辦案程式是辦案機關執法司法的流程,當事人什麼時候來打官司,就適用什麼時候的辦案程式,“依新法,理舊事”,“如果基於同樣的侵權行為,按照新法規定更有利於彰顯國家賠償的憲法精神和立法價值,尤其在更有利於人權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應當遵循“有利追溯”原則進行實體評估,而不是在違背立法原意的情况下倉促决定。”

桂霞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因為種種原因,自己沒有能够在父親有生之年,替他困在牢籠裏的12年時光討一個說法,“我們已經向檢察院、法院提出請求,無論是民事賠償還是國家賠償,總要有一個結果,法律永遠是公正的。”

上游新聞記者胡磊實習生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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