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改安全生產條例保障自貿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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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6月26日,海南日報從在海口市舉辦的“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第十場)——《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場上獲悉,省第七届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日報海口6月26日訊(記者 孫慧)6月26日,海南日報記者從在海口市舉辦的“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第十場)——《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場上獲悉,省第七届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改條文38條,約占原來的1/2,條文總數由73條减少為68條,其中删除原條例23條與上位法不銜接或重複的條文,新增18條保障海南自貿港安全發展的條文;修改完善35條解决我省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的條文。主要對完善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防範新興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健全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機制、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條例》修訂結合海南實際,聚焦國內生產安全事故暴露的問題和自貿港建設新要求,進一步補短板、强弱項、堵漏洞,强化源頭治理,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壓緊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優化體制機制,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在總結經濟特區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基礎上,《條例》修訂時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結合了海南營商環境建設的實際需求,删除了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安全評價前置許可、安全生產重點單比特、政府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與營商環境建設不相適應的規定;明確了汽油加油站企業的經營許可事項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調整為市、縣、自治縣應急管理部門審批,實現企業“少跑腿”;加强了企業標準化建設,對不同等級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减少現場檢查頻次、實行“互聯網+監管”;建立了境外安全生產服務機構開展安全服務和境外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執業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构和個人在海南經濟特區開展服務活動,提升海南自貿港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水准。

《條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新興行業、領域特點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風險防控治理,加强從業人員培訓;規定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監管舉措,明確了潜水、漂流、衝浪、摩托艇、水上拖曳傘、滑翔傘、低空飛行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需要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並對設備標準、產品服務、救援保障作出了嚴格規定;明確充換電設施工程的建設要求,形成了充換電設施所有者、經營管理者、供配電經營者、充換電設施安裝者的安全生產責任鏈條,解决新能源充換電設施“有人建沒人管”的難題。《條例》還加大了對危險化學品、電動自行車等問題的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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