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接受審議為林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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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從預防、檢疫、除治、監督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安全風險防治和治理體系建設,為全省林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江蘇作為全國種苗花木生產大省、板材和木質包裝材料生產消耗大省以及進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多、分佈廣、危害重。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從預防、檢疫、除治、監督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安全風險防治和治理體系建設,為全省林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江蘇作為全國種苗花木生產大省、板材和木質包裝材料生產消耗大省以及進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多、分佈廣、危害重。《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頒佈實施已近10年,為加强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預防、檢疫、除治、監督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與新形勢新要求還有不相適應的地方。條例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並將我省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以法規制度形式固化下來,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細化落實。

《條例(草案)》從三方面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職責進行了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治理職責方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强組織領導,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對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部門職責方面,規定林業首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同時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在相關工程中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情况進行監督檢查。針對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具有擴散性特點,規定發生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灾害時,毗鄰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林業首長部門應當加强合作配合,建立跨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灾害聯防聯治機制。林業經營者、管理者主體責任方面,規定要依法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除治,並接受林業首長部門技術指導。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進一步細化《植物檢疫條例》罰款額度,對擅自飼養、繁育、種植、交換和買賣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等相關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如對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實施造林撫育、道路和河道沿線綠化等工程時,未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內容納入規劃方案,或未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等情况,為實施行政法規補充設定了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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