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出臺的背景
住房公積金制度施行以來,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數百萬職工通過貸款、選取等管道解决了住房困難。住房公積金的選取和使用大幅增長的同時,部分仲介機構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租房及購房消費行為等手段,引誘繳存職工選取住房公積金的違規行為也在滋生,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選取,打擊不法仲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違規選取治理工作,出臺相關治理措施。
二、檔案製定的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3.《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幹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號令)
三、住房公積金選取政策有哪些調整?
住房公積金選取政策沒有調整,對繳存職工依法合規辦理住房公積金選取沒有影響。《通知》中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所購住房產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准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帳戶遷入本市的;受理時新發現的其他存疑選取情形”八種選取情形加大稽核力度。
四、在加大選取業務的稽核力度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採取四方面措施加大稽核力度:一是要求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二是可留置職工申請選取資料;三是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四是由職工所在組織進一步核實,組織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五、如何確定為“自住住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准》(編號為GB/T51353—2019)對“自住住房”有明確定義,即“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六、組織如何配合開展核實工作?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選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組織予以核實,出具選取證明”,組織應對職工選取申請資料、購房行為真實性進行稽核確認後,填寫《單比特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承諾書》,由組織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七、發現違規選取行為後,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資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中心向警察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對違規選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選取金額,並將個人資訊記入不良信息庫,自違規選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選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選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組織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組織職工違規選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組織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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