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實施《江蘇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4月23日,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對《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填補了我省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空白,在現有水環境區域補償的基礎上,將補償範圍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根據沿海各設區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變化情况,由省對設區市正向補償或者由設區市對省反向補償。”省生態環境廳海洋生態環境處處長常新風介紹,補償機制主要考核沿海各設區市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總氮濃度,强化資金激勵引導,推動海洋環境質量改善。
為引導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治理和管控,《辦法》提出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補償,主要包括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基本補償根據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達標與否情况,按季度測算實施,標準為40萬元/季度;同比變化補償根據沿海設區市入海河流控制斷面的總氮濃度同比改善或惡化情况,按年度測算實施,標準為50萬元/年。
“生態補償資金由沿海設區市統籌,用於入海陸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海洋垃圾清理等相關支出。對超過兩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省財政將按照規定予以收回。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佔、挪用。”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副處長盧紫毅介紹,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使用情况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下一步,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將系統梳理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推行效果,針對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研究完善方案,及時優化提升,同時加强調度督導,最大限度發揮補償作用,持續推進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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