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規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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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1日,海南日報從省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第四場)上獲悉,海南自貿港法規體系中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印發,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規4月1日起施行
統籌船舶運輸往來自由便利和封關運作管控的雙重需要

海南日報海口4月1日訊(記者 曹馬志)4月1日,海南日報記者從省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第四場)上獲悉,海南自貿港法規體系中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海南自貿港船舶通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印發,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7章、33條,包含交通條件和航行保障、航行管理、停泊管理等內容,旨在規範海南自貿港海上船舶航行、停泊、工作的秩序,進一步統籌船舶運輸往來自由便利和封關運作管控的雙重需要,便利船舶進出海南自貿港。

據悉,海南島四面環海,貨物流通80%以上通過海上船舶運輸,船舶是海南自貿港與內地、國際之間貨物、物品、人員流通的重要載體,是封關運作貿易風險防控的重要對象。

《辦法》明確,屬地政府要建立完善協調聯動綜合治理機制,職能部門要强化相互協作,加强資訊共用、執法協同、聯防聯控,保證船舶在海南自貿港的通航效率。

《辦法》落實“二線管住”和運輸便利要求,細化了船舶航行、停泊、工作管理,明確了海南沿海水域工作和活動船舶的航行要求,在現有船舶報告的基礎上,簡化了瓊州海峽客滾運輸等固定航線和沿海施工工作等固定水域航行船舶的進出報告,提升船舶通航效率。

此外,《辦法》強調,船舶航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裝或者進行偽裝,不得擅自關閉、拆卸船載自動識別系統和北斗終端系統,實施拋撒障礙物、超高速行駛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長期錨泊船的所有人、代理或者船長落實值守、防護等管理責任;明確船舶在主管機關確定的區域工作;開展海上並靠工作前要向海事部門報告;船舶從事鑽井平臺、海上風電場、海洋牧場等項目工作應在規定的航線、水域進行。

海南海事局副局長吳平生表示,《辦法》聚焦服務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管理需要,推進船舶通航全過程管理,切實構築起防控海上貿易風險“防火牆”,促進海上交通安全與預防船舶走私協同管控。下一步,海南海事系統將主動作為、履職盡責,抓好《辦法》的宣貫落實,全力做好海南轄區海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工作,為海南自貿港建設營造良好的海上交通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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