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舉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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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慧娜(欒海軍攝)

  國務院新聞辦新聞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邢慧娜: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近日,《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已經公開發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相關情况,今天我們邀請到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先生,請他向大家介紹《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有關情况,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出席今天吹風會的還有: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先生,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張迅女士,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宛生先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先生。

  下麵,請黃錦生先生介紹情况。

黃錦生(徐想攝).png

黃錦生(徐想攝)

  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

  謝謝主持人。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謝大家一直以來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心、關注和支持。今天很高興就《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有關問題和大家作一些交流。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創造性地提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决問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等一系列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為做好新時代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煤礦作為傳統高危行業,一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國務院2000年、2005年先後出臺了《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預防煤礦事故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煤礦安全生產出現了一些新情况,存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2020年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制進行了改革,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的原則要求和具體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2023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為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予以細化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綜合《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兩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起草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是煤礦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部基礎主幹法規,全面總結了近年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驗,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高品質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影響深遠。《條例》的頒佈和實施,有利於全面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監察職責,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會同司法部加强政策文宣解讀,指導各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以及廣大煤礦企業落實好《條例》相關規定,也誠懇地希望各比特媒體朋友積極助推《條例》貫徹落實,大力宣傳各地好的經驗做法,也要曝光違反《條例》的典型案例,使《條例》為煤礦安全高品質發展真正發揮作用。

  我就先介紹這些情况。接下來,我和我的同事非常高興回答記者朋友的提問。謝謝!

  邢慧娜:

  現在請大家提問,提問前請通報所在的新聞機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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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提問(劉健攝)

  封面新聞記者:

  我們注意到,《條例》是在綜合《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兩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起草的,請問《條例》針對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作出了哪些規定?謝謝。

  黃錦生: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剛剛我也提到,當前煤礦領域存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總結近年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規固化下來,從完善體制機制的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確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原則。《條例》明確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强化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是强化企業主體責任。《條例》明確了煤礦上級企業的職責,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加强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定期對所屬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從法規上第一次明確了煤礦企業和煤礦的關係。《條例》强化了煤礦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生產、關閉等“全鏈條”安全管理;對煤礦企業安全制度、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教育培訓、勞動待遇保障、安全設施和設備、危險工作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規範;細化了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提高了企業違法成本,夯實了企業主體責任。

  三是嚴格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條例》明確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明確每一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特別是一線生產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進一步加大了對政府及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謝謝。

澎湃新聞記者提問(劉健攝).png

澎湃新聞記者提問(劉健攝)

  澎湃新聞記者:

  我們知道,安全生產工作,“關鍵在基層,見效在末梢”,請問《條例》在解决基層“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上有哪些針對性措施?謝謝。

周德昶(徐想攝).png

周德昶(徐想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

  謝謝你的提問。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關鍵要壓實基層的監管責任。當前,有個別地方政府對沒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違規下達煤炭保供計畫。有些基層政府對轄區內煤礦的非法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包庇縱容。《條例》強調,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強化了屬地管理責任。

  一是防止漏管失控,明確監管主體。《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明確每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主體,確保“礦礦有監管”。同時,為了防止各部門間推諉扯皮,《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堅持安全第一,強調安全保供。當前,一些地區和煤礦安全保供的任務、壓力比較大,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條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須放在第一位。不能籠統地講“千方百計增產保供”、“為了增產保供千方百計”,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帶病保供,該停的不停、該關的不關,一旦出了生產安全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責任的理由。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進行生產,一旦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人、領導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要充分發揮基層作用,查處打擊非法煤礦。非法煤礦是安全生產的“毒瘤”、“定時炸彈”、“地雷”,一個地方有沒有非法煤礦,特別是有沒有非法小煤礦,誰最清楚?基層縣裡、特別是鄉鎮的衕誌最清楚。對此,《條例》規定了基層政府發現、制止、查處、打擊非法煤礦的責任。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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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廣播電視臺記者提問(劉健攝)

  北京廣播電視臺記者:

  請問《條例》在應急管理法律體系中處於什麼地位?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將如何推動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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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宛生(徐想攝)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宛生:

  謝謝您的提問。2019年11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專門強調,要堅持依法管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管道提高應急管理法治化、規範化水准,系統梳理和修訂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抓緊研究製定應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應急救援組織、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危險化學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應急管理部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在立法機構的指導下,全力推進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在對應急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全面梳理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1+5”應急管理法律骨幹框架。“1”就是應急管理方面綜合性法律,“5”就是5個方面的單行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法、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在整個大框架之下,我們又劃分了安全生產、消防救援、自然灾害防治三個子法律體系。

  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以安全生產法為綜合性、基礎性法律,以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單行法律法規為骨幹法。2021年,安全生產法已修改完成,夯實了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礎;《條例》頒佈施行後,將成為煤礦安全領域的骨幹法規,今年我們還將根據《條例》,啟動一批煤礦安全領域部門規章的配套修訂工作;同時,我們正全力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訂工作,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列為十四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正在按立法程式開展審查;礦山安全法修改已起草形成初稿,正在積極開展徵求意見、調研、修改完善等工作。下一步,我們將全力以赴,持續發力,加快建設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法治化、規範化水准。謝謝。

南方都市報記者提問(劉健攝).png

南方都市報記者提問(劉健攝)

  南方都市報記者:

  近年來,部分安全生產事故反映出煤礦安全監管執法還存在薄弱之處,請問《條例》在加強監管執法工作上有哪些具體規定?謝謝。

  黃錦生: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正如您所說,近年來有些發生事故的企業,都接受過政府部門的安全檢查,也受到多次行政處罰,有些甚至是前一天剛檢查,第二天就發生事故。這有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過低的內因,也有部分監管監察人員責任心不强,監管執法“寬、松、軟、虛”的外因。

  對此,《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礦山安全監察機构應當對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工作加强監督檢查,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對事故多發地區實行重點監察。同時規定,對地方政府及監管監察部門不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轄區內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接到舉報不及時處理、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進行生產、瞞報和謊報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些“刀刃向內”的措施,著力解决監管執法“寬、松、軟、虛”的問題,切實提高煤礦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决問題的强烈意願和能力水准。謝謝。

光明日報記者提問(劉健攝).png

光明日報記者提問(劉健攝)

  光明日報記者:

  《條例》的出臺將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請介紹一下《條例》的總體思路,以及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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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迅(徐想攝)

  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張迅:

  謝謝您的提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煤礦企業、科研機構的意見,研究解决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修改形成《煤礦安全生產條例(草案)》。去年1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今年1月24日,李强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條例》。

  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以下思路:首先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訓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全面排查各類安全隱患,强化防範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二是堅持預防為主,嚴格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壓實各方責任,進一步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體制。這些思路主要體現在條例以下制度中:

  一是强化源頭治理、嚴查風險隱患。《條例》要求煤礦企業對風險隱患進行自查自改並按規定報告。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督辦制度,督促煤礦企業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監察機构要督促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複查,對風險隱患形成閉環管理。

  二是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明確各方責任。煤礦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的是監管責任,對煤礦企業特別是一線生產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构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負責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加大懲處力度。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了罰款、行業和職業禁入、責令停產整頓、予以關閉等法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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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衛視記者提問(劉健攝)

  鳳凰衛視記者:

  我們觀察到,《條例》規定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這是第一次在安全生產法規層面規定“實際控制人”責任,請問在解决“實際控制人”不認真履職問題上採取了哪些措施呢?謝謝。

  周德昶:

  實際控制人通常指的是雖然不是煤礦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的關係、協定或者其他的安排,能够實際支配煤礦行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也是企業的法人,但是有些煤礦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的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後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這些實際控制人,為了逃避責任,特別是逃避安全追責的責任,不簽名、不簽字、不任職,躲在幕後,實際上控制煤礦的生產經營行為。這樣一來,有了“替罪羊”在前臺,他們在背後指揮,肆意違法生產,只管效益、不管安全,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和挑戰。

  對此,《條例》第一次從安全生產法規層面明確了煤礦實際控制人屬於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也就是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如負有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工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有效投入,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職責。

  下一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將把包括實際控制人在內的主要負責人履職情况作為檢查重點,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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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社記者提問(劉健攝)

  中國新聞社記者:

  我們關注到,本次《條例》中將國家監察單列了一類,請介紹一下國家監察方面有關工作部署及安排?謝謝。

  黃錦生:

  謝謝您的提問,我來回答這個問題。近年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普遍提高,但從一些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地方領導不掌握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真實狀況,對礦山安全監察機构提出的監察建議不以為然、落實不力。礦山安全監察機构腰杆不硬、方法不多、權威不够,“督政”作用發揮不明顯。對此,《條例》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一是强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制。“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自2000年建立以來,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壓艙石”和“關鍵一招”,是被實踐證明能够確保煤礦安全高品質發展的體制保障。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於2020年將這個體制拓展到整個礦山安全生產領域。此次《條例》又第一次在法規層面予以强化,明確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强化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再次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這個體制和這支隊伍的高度信任。

  二是强化督政促企力度。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制改革要求,規定礦山安全監察機构負責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和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构的監督檢查,及時落實監察意見和建議。礦山安全監察機构可以採取聽取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彙報、調閱複製檔資料、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人員作出說明、進入煤礦一線工作場所,以及“四不兩直”、約談通報等必要措施開展監察工作。同時,對煤礦重大、較大、一般事故,由礦山安全監察機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三是强化查企驗政力度。《條例》規定,礦山安全監察機构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有權進入煤礦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煤礦企業存在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處理並督辦,通過這種管道驗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情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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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黃河用戶端記者提問(劉健攝)

  新黃河用戶端記者:

  針對近期暴露出部分煤礦存在“屢罰屢犯”的情形,請問著力解决“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問題上,《條例》有哪些具體規定?謝謝。

  黃錦生:

  謝謝你的提問。這個問題由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法規科技司司長薛劍光先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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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劍光(徐想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您提這個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違法成本過低。剛才黃局長介紹了,老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特別規定》是2000年和2005年頒佈的,是基於20年前的經濟發展水准,現在來看,對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明顯過輕。在當前煤炭價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產生不少的煤礦企業“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現象。對此,《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提高罰款數額下限。《條例》在保持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條例》分別提高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二是新設較重罰則。對於未按規定配備礦長等人員和機构、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程標準、未按規定編制專項設計、未按規定進行灾害等級鑒定、違章指揮或者强令冒險工作等,這些嚴重威脅生產作業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

  三是嚴格停產整改要求。《條例》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同時要求,停產整頓煤礦應當製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產整頓煤礦名單,並按規定組織複產驗收。

  四是加大關閉力度。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情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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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煤炭報記者提問(劉健攝)

  中國煤炭報記者:

  《條例》首次從法規層面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五職”礦長、專業科技人員和專門灾害防治機构,請問這是出於哪方面考慮?謝謝。

  周德昶:

  謝謝您的提問,安全生產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樣,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據統計,90%以上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都與人的不安全行為有直接關係。當前,部分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的管理者科技水准不高,是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最大短板,必須下大力氣解决。這次《條例》規定是基於這兩點:

  一是真正讓“明白人”來開礦、辦礦,提升企業自主管理能力。我們在監管監察中發現,有不少煤礦辦礦能力和水准不高。煤礦的“五職”礦長不懂安全、不會科技,只知道出煤,有個別礦井甚至一個礦連一個“明白人”都沒有。為此,《條例》明確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配備懂安全生產技術的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要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續保持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和水准。

  二是建立健全科技管理體系,切實提升科技警衛、科技强安水准。我國煤礦賦存條件十分複雜、隱蔽致灾因素多樣,對安全生產技術要求比較高。為進一步提升科技保障能力,《條例》規定要求必須配備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並落實企業科技管理體系,根據不同灾害類型,比如瓦斯類型、衝擊地壓類型、水害類型,配備相應組織機構和相應科技管理人員。

  同時,《條例》還鼓勵支持煤礦安全生產先進科技推廣和智能化開採,推動减人提效,降低礦工勞動強度,改善礦工工作環境,提高安全生產高效集約水准。謝謝。

  邢慧娜:

  最後一個問題。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提問(劉健攝).png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提問(劉健攝)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

  針對歲末年初生產安全事故易發高發的時段,請問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具體採取哪些措施?有哪些安排和部署?謝謝。

  黃錦生:

  謝謝您的提問。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加之春節臨近,各種風險隱患交織疊加。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已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

  一是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全國應急管理系統、行業管理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倖心理,切實做到責任上心、責任上身、責任下沉,主要負責人帶頭下沉一線,奔著關鍵去、奔著關鍵抓,綜合運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迴檢查等管道,加强跟踪問效,真正把“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轉化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動力,以責任到位推動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到位。

  二是突出重點開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大排查。啟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督促各地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訓,深入排查整治風險隱患。突出做好羣衆身邊的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治,堅決防範群死群傷事故,切實提高羣衆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突出做好火灾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治,聚焦大型綜合體、商場市場、賓館飯店等重點組織全方位排險除患,同時緊盯“九小場所”等安全基礎薄弱和易被忽視場所,深入基層末梢確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突出做好重大活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審批廟會、燈會、焰火表演等大型羣衆活動,製定完備的現場管理和應急處置預案,强化人流監測和管控,確保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三是推動扎實抓好春運交通運輸安全。針對大客車、鐵路列車、客船輪渡、捷運城軌等大載客量交通工具,推動有關部門督促運營企業嚴格細緻做好檢修維修和保養,强化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推動對非法營運、“三超一疲勞”、農用車載人、冒險航行等嚴格監管執法,重拳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推動做好惡劣天氣下管控疏導,完善惡劣天氣條件下捷運、城軌、鐵路等應急調度流程,科學有效處置臨時停車等各類突發情况,動態開展客流監測和風險研判,雨雪冰凍、大風團霧等惡劣天氣及時發佈預警,强化危險路段安全疏導管控,嚴防群死群傷。

  四是舉一反三强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防範。礦山方面,動員部署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事故“八項硬措施”,組織力量直插現場、突擊檢查,抓一批超能力超强度生產、隱蔽工作面、灾害治理不到位的典型案例,同時堅持嚴格執法與指導幫扶並重,切實幫助企業解决實際問題。工貿方面,督促企業落實防塵防爆等措施,嚴防除塵不到位、違規動火等引發事故。危化品方面,緊盯重大危險源、高危細分領域和開停車、檢維修、特殊工作等重點環節,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整治閉環管理措施。煙花爆竹方面,嚴格落實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燃放等環節安全管控措施,對生產企業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黑窩點、小作坊。同時,進一步做好特種設備、建築施工、漁業船舶、燃氣、電力等行業領域安全防控。謝謝。

  邢慧娜:

  今天的吹風會就到這裡,感謝幾比特發佈人,感謝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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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現場(劉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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