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管法的法”民主立法制度設計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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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决定》。修改我省這部“管法的法”,目的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機制,進一步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效,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此次修改特別圍繞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圍繞民主立法開門立法進行系統制度設計。《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01年通過,2016年首次修正。

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决定》。修改我省這部“管法的法”,目的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機制,進一步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效,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此次修改特別圍繞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圍繞民主立法開門立法進行系統制度設計。

《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01年通過,2016年首次修正。今年的再次修改,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充實了我省的立法工作原則,補充細化了依法立法原則、民主立法原則、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原則,以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原則,立法工作目標要求也得到進一步明確。

總結近年來我省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新修改的條例在立法程式和工作機制上更加健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馮雷介紹,有關條款要求加强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編制,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要求,新增注重安排調整事項單一、立法形式靈活的立法項目的規定,推動“小快靈”“小切口”立法,並對專項立法計畫作出規定。在法規起草程式上,新增規定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男女平等評估等工作。

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此次修改豐富了民主立法內容。一方面,新條例對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提出明確要求。對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求其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參加統一組織的調研等活動,認真研究法規草案,做好審議發言準備;為提升審議專業性和針對性,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地方性法規案作出規定。對彙聚社會公眾智慧,有關條款健全了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迴響機制,明確了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限,並要求向社會通報徵求意見情况。全省各級基層立法聯系點在立法實踐中已經發揮了相當作用,有鑑於此,在編制立法規劃計畫、起草修改法規草案時要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聽取基層羣衆和有關方面意見的條款,也被加入條例。

另一方面,此次修改新增要求建立立法協商制度,規定編制立法規劃計畫、起草修改法律關係複雜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法規草案,可以開展立法協商,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方面意見和建議。

新修改的條例新增了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一章。“這是貫徹立法法確立的區域協同立法制度,總結近年來長三角地區立法協同合作工作經驗專門新增的新內容。”馮雷介紹,圍繞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相關條款對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的總體要求、遵循原則、協同管道、工作機制,以及與長三角區域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協同立法作出規定,以便更好地推動區域協同立法特別是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高品質發展。

修改後的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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