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1月15日下發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490元、二類地區2260元、三類地區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4元、二類地區22元、三類地區20元。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加點的薪水,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薪水等薪水形式的用人單位,在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薪水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
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水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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