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獲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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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月12日,修訂後的《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經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全面修訂以保護管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導向,新增細化規定,從加强濕地資源管理、强化濕地保護利用、系統開展濕地修復、嚴格落實監督檢查、科學設定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了條例。

1月12日,修訂後的《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經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全面修訂以保護管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導向,新增細化規定,從加强濕地資源管理、强化濕地保護利用、系統開展濕地修復、嚴格落實監督檢查、科學設定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了條例。

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濕地定義,即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的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塗除外。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紹,此定義著重體現濕地的多重自然内容和功能,既滿足了濕地管理需要,也與《濕地公約》關於濕地的定義相銜接,符合生態文明建設需要,與現有的濕地保護管理現狀相銜接,有利於濕地全面保護。由此,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濕地有哪些,規定江蘇實行濕地分級和名錄管理,對濕地實行分類保護,並結合省情實際對發揮有關部門對濱海濕地、小微濕地保護的職能作用進行了規定。

修訂明確了“由誰管”的問題,即林業首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的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各負其責——此前由於機構改革調整,濕地相關首長部門的名稱、職能發生了較大變化。在監管中,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將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並嚴格控制佔用濕地,禁止違法佔用濕地。記者注意到,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情况被明確,要納入我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注重强化濕地的保護和利用,修訂後“怎麼管”更加明確。緊扣《江蘇省濕地保護規劃(2023—2030)》提出的目標要求:到2025年“濕地保護率達到48%以上”,條例在保護方面規定,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依法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規範濕地保護社區建設,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加强濕地資源保護;在利用方面,强化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分類指導,鼓勵組織和個人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符合保護要求的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拓展濕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此次修訂新增了“濕地修復”專章,結合江蘇濕地特點明確了基於自然的濕地修復路徑,即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修訂還將8公頃以下的小微濕地保護修復寫入條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開展退化小微濕地修復工作,發揮小微濕地生態服務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環境。

條例還規定,每年2月2日世界濕地日所在的周為我省濕地保護文宣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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