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該條例以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採取分類保護制度、實行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等務實條款,回應現實中保護利用難題,明確規定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等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江蘇是紅色資源大省,明確保護對象範圍是立法需解决的首要問題。條例首先規定了紅色資源概念,即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功能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並分類列舉加以明確。同時,授權省政府製定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對經調查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未來,省、市、縣三級都將依法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對經調查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還應定期開展調查和徵集,有關部門和組織應進行記錄、整理、建檔,並加强對散落民間紅色資源的搶救性徵集。省級層面則將建立省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部門間聯席會議機制,日常工作由省文宣部門承擔。
實踐中有的紅色資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清晰的現象,條例針對性要求實行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如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保護管理,或者由縣級政府指定的機构、人員負責保護管理。保護責任人負有日常維護、修繕、修復以及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的報告、搶救責任,以及配合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維修的義務。
紅色資源具體保護舉措分為三類。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條例列出了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周邊環境氛圍、保護修繕等具體要求,並明確對其實施原址保護,如需實施异地保護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擴建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等紀念設施的,要履行報批手續。對可移動紅色資源,堅持預防性保護和數位化保護並重。對紅色非物質資源,要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採取措施防止其滅失。條例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佔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並明確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保護和利用都需要有力保障,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强相關人才培養,優化管理隊伍,充實科研力量,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申報相關專業職稱,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評價體系,等等。
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傳承。條例對紅色資源研究闡釋、主題展覽、教育活動、文藝創作、媒介傳播、數位賦能等多種傳承利用管道作出規定。記者注意到,條例特別要求建立紅色資源風險排查和研判制度,對舉辦與紅色資源相關的重要活動,發佈與紅色資源相關的重要資訊等,要求主辦方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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