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印發《江蘇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規範化工園區管理、優化產業佈局,推動產業轉型陞級、提質增效,實現安全綠色高品質發展。
《管理辦法》指出,化工園區與都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安全控制線,在相關規劃中做好銜接。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區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京杭大運河(南水北調東線)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沭新河、太浦河沿岸兩側一公里範圍內,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地震斷層區、地質災害易發區、蓄滯洪區、全年靜風頻率超過60%的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化工園區應當根據總體發展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設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形下應急處置要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根據相關標准要求配備人員、裝備和應急救援物資。應當採取自建、共建管道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並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者委託協力廠商專業培訓機構、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實訓服務。應當落實“無廢園區”建設要求,完善固體廢物收貯運體系,根據固體廢物產生情况和所在區域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實現就近處置。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國家或者省重大發展戰略或者產業區域佈局戰畧需要的;承載列入國家或者省相關戰略規劃重大專案需要的;設區的市範圍內化工園區外化工生產企業占比超過50%,並且現有化工園區可供建設用地無法滿足搬遷入園需要的;對當地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區特色產業,需要實施集聚集約高質量提升發展的;省先進製造業集羣、未來產業發展和區域高端製造業配套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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