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閑樂
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胡問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00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胡問鳴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濫用職權涉案錢款發還遭受損失的相關組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幹部提拔和吸存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986萬餘元,其中995萬餘元未實際取得;2013年至2015年,胡問鳴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並收受賄賂,在該集團下屬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故意違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職責,違規對民營船廠資產進行收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一中院認為,胡問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胡問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予以並罰。鑒於胡問鳴部分受賄系未遂,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後已全部追回,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查扣到案,檢舉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上述犯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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