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2024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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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省新聞辦在海口舉行新聞發佈會,對《條例》進行全面解讀。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提升海南自貿港治理能力的內在要求,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條例》按照“小快靈”立法管道,在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以及分清各方職責、加强合作配合、規範文明執法等方面作出規定,先行先試的同時為繼續深化改革預留空間。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2024年1月起施行
分清各方職責規範文明執法

海南日報海口12月26日訊(記者陳蔚林)《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省新聞辦在海口舉行新聞發佈會,對《條例》進行全面解讀。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提升海南自貿港治理能力的內在要求,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條例》按照“小快靈”立法管道,在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以及分清各方職責、加强合作配合、規範文明執法等方面作出規定,先行先試的同時為繼續深化改革預留空間。

《條例》分清了各方職責關係:一是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為解决改革工作重大問題提供組織機制保障;二是明確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對應執法事項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各自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業務規範建設,組織查處和督辦重大疑難行政執法案件、協調開展跨區域執法等工作;三是明確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職責,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四是授權設區市的區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獨立行使相應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為推動執法許可權向區一級下沉創造條件,明確鄉鎮、街道以自己名義在法律法規規定和承接的執法事項範圍內開展執法活動。

為加强合作配合,《條例》規定了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標準和程式,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創設了“派駐執法”模式,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派駐執法隊伍,加強監管與執法協同和對鄉鎮、街道執法工作的指導。同時,強調要加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此外,《條例》還為進一步加強文明執法、規範執法、監督指導等工作作出了詳細規定。比如,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規定,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建設全省綜合行政執法平臺,科技賦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質增效;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通過開展督查檢查、案件評查等管道,加强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

據瞭解,省司法廳將組織力量對《條例》進行深入解讀和廣泛宣傳,切實提高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准。同時,抓好《條例》與《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貫徹執行,不斷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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