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賬劃重點⑩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截圖
政策闡述:
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册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事業單位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明確不予免稅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適用條件:
對在海南自貿港注册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自用。
權威解讀:
一、政策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指出,2025年前實行部分進口商品零關稅政策。
2021年2月,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明確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册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明確不予免稅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2022年2月,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2〕4號),新增列過山車等8項文體旅遊業所需的生產設備,並將政策適用主體擴大至事業單位。
二、適用的自用生產設備有哪些?
①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的生產設備,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②本政策所稱生產設備,指基礎設施建設、加工製造、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倉儲、醫療服務、文體旅遊等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設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轉讓“零關稅”生產設備有什麼規定?
“零關稅”生產設備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海南自貿港內自用,並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徵得海關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主體的,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生產設備,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應用案例:
案例1: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册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某企業需要進口一臺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假設不在負面清單商品範圍內,商品8比特稅號:8426.19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2)》,進口綜合稅率約24.3%)用於企業自用,假設完稅價格為9000萬人民幣,企業需繳納進口稅款為:9000萬元×24.3%=2187萬元。享受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企業需繳納進口稅款為:0元。
案例2:2022年8月14日,上海交通大學三亞崖州灣深海科技研究院進口的一批實驗用高速攝像機在海口海關所屬三亞海關順利通關放行,涉及貨值99.3萬元,减免稅款12.9萬元,這是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升級後首次惠及事業單位,享受“零關稅”政策减免稅款後,極大提高享惠主體的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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