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類企業實施15%企業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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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手賬劃重點②《鼓勵類企業實施15%企業所得稅》截圖政策闡述: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减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適用條件:享受優惠的主體,一是注册在海南自貿港的企業(法人機构);二是設立在海南自貿港的二級分支機搆(非法人機构);三是設立在海南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构、場所。

手賬劃重點②《鼓勵類企業實施15%企業所得稅》截圖

政策闡述: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並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减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享受優惠的主體,一是注册在海南自貿港的企業(法人機构);二是設立在海南自貿港的二級分支機搆(非法人機构);三是設立在海南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构、場所。上述主體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實質性運營;二是以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三是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權威解讀:

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具體適用,企業可通過什麼通路進行諮詢?

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改部門製定和解釋,2022年12月海南省發改委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界定指引》(瓊發改產業〔2022〕885號),對鼓勵類產業目錄條目進行了進一步解讀。若企業在判定主營業務是否屬於鼓勵類產業目錄項目時存在疑問,可通過海南省發改委官方網站的“鼓勵類產業”專欄或者“海南發改”微信公眾號的“鼓勵類產業”專欄進行政策諮詢。

二、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企業和稅務部門存在不同意見應如何解决?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的通知》(發改地區規〔2021〕0120號)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該《目錄》,由省稅務部門提請省發改部門出具意見。企業與首長稅務機關就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項目出現爭議時,企業可向首長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由稅務部門提交省發改委界定並出具意見。

三、對於新增享受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稅務部門如何開展輔導?

在企業首次預繳申報享受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後,稅務機關將對企業開展事中輔導,對企業是否符合實質性運營開展政策文宣輔導、風險提示提醒。對於存在瑕疵且主動配合的企業,及時輔導企業調整完善,引導企業合法合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於新設立企業,從業人員在海南累計居住滿183天如何判定?企業是否需要提供機票、船票等資料以備稽核?

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在海南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企業聘用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員工,即使該員工當年在企業任職受雇時間不足183天,該員工仍符合實質性運營標準中要求的“從業人員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滿183天”,但同一從業人員不得重複計入多家企業的從業人數。舉例說明:某企業2023年5月設立,其中從業人員甲、乙、丙入職時間分別為2023年5月、7月和9月,甲、乙、丙當年均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滿183天,雖然乙、丙下半年入職但由於其累計居住時間達標,囙此上述3名從業人員均滿足當年在海南自貿港居住累計滿183天。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且實際經營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標準,按實際經營期的天數减半計算。計算及舉例詳見《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2年第5號)政策解讀第五點。

自2023年度匯算清繳起,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填報本企業符合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從業人員資訊,稅務部門通過與公安部門交換資訊,核實從業人員在海南自貿港累計居住天數,暫不需要企業提供機票、船票等資料。

五、對於企業是否實質性運營,稅務部門和企業存在不同意見應如何解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公安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組織)實質性運營爭議協調解決辦法的通知》(瓊市監〔2023〕40號)已於2023年5月正式印發,企業和首長稅務機關對於企業實質性運營存在爭議,企業可向省(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六、某公司在海南自貿港某市縣注册登記成立,後來由於業務需要實際辦公地點遷移到海南自貿港另一市縣,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在實質性運營核查中是否會將該公司認定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系或者聯系後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稅務部門不會僅因為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認定企業不符合實質性運營。但稅務機關開展實質性運營核查工作,納稅人應配合提供實際生產經營地址。

應用案例:

案例一:

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年在海口進行工商注册登記,為內資企業,公司主要業務是動力煤的國內銷售,在海南自貿港實質性運營。2023年,該公司全年累計實現營業收入1億元,年利潤總額10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按25%稅率計算,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250萬元。由於《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第45項為“大宗商品貿易”,且省發改委製定的《大宗商品貿易限定品類清單》品目中包括“動力煤”,囙此,企業可以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15%優惠政策,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150萬元,减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

案例二:

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22年在三亞進行工商注册登記,為內資企業,公司主要業務是提供社區物業服務,擁有各類員工200餘名,在海南自貿港實質性運營。2023年公司全年累計實現營業收入2500萬元,年利潤總額400萬元,按25%稅率計算,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100萬元。由於物業服務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第四十二條“其他服務業”第2項“物業服務”。囙此,企業可以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15%優惠政策,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60萬元,减免企業所得稅40萬元。

案例三:

某國際商務諮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22年在三亞進行工商注册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公司主要業務是提供國際貿易涉稅諮詢服務,在海南自貿港實質性運營。2023年公司全年累計實現營業收入2000萬元,年利潤總額800萬元,按25%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200萬元。由於稅務諮詢服務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八、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449.國際經濟、科技、環保、物流資訊、商務、會計、稅務諮詢服務”。囙此,企業可以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15%優惠政策,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120萬元,减免企業所得稅60萬元。

(整理/本報記者李夢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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