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認證機構在海南自貿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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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須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認證結果僅限出口企業境外使用。11月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複》,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如前文所述,進一步降低境外認證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門檻。

境外認證機構在海南自貿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
無須登記備案即入

海南日報訊(記者 李夢瑤)今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須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認證結果僅限出口企業境外使用。

11月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複》,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如前文所述,進一步降低境外認證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門檻。

上述事項的備案條件和程式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製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將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協同機制,强化資訊共用,加强對相關認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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