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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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省科技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將在省內或中央在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醫療衛生機构、國有企業、其他具有科研活動能力的事業單位等,通過3年試點,推動建立健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我省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新政
科研人員可獲至少10年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

海南日報訊(記者 邱江華)近日,省科技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將在省內或中央在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醫療衛生機构、國有企業、其他具有科研活動能力的事業單位等,通過3年試點,推動建立健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方面,《方案》指出,試點單位可將本組織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形成的歸組織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採用分級賦權管道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讓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

“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願强烈等條件。”《方案》強調,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範圍,試點單位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

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方面,《方案》提出,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書面協定,合理約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項,在科研人員履行協定、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

“落實以新增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政策。”《方案》明確,試點單位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對成果轉化的實際貢獻相匹配。激勵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在職稱晉升、績效考核、崗位聘任和人才評估等方面,加大科技成果轉化運用績效的權重,對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突出的科技人員可破格聘任高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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