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海燕
一場離婚大戰常常伴隨著曠日持久的奪子戰爭。近年來,市婦聯受理的婚姻家庭類維權投訴中關於“搶奪、藏匿孩子和拒絕探視”的求助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這對父母和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市人大代表馬列堅建議推動地方立法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日前,這份建議得到最新答覆,市高院表示,對於多次拒絕、阻撓另一方當事人正當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的,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據瞭解,2022年市婦聯委託市律協開展專項調研,發現在婚姻家庭糾紛的任何階段都可能發生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或拒絕探視行為現象,絕大多數已持續半年以上。失去撫養權、探視權又受阻的一方會選擇多種通路進行維權,包括與對方溝通協商,向法院起訴,報警,向居村委婦聯等組織求助等,但多數維權無效。
搶奪子女、拒絕探視為何成為老大難?在馬列堅看來,主要在於法律規定缺失造成行為認定失範、缺乏有效干預手段和救濟途徑、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存在認知差异。馬列堅建議推動地方立法調研和試點,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進行定義和規範;在本市司法實踐中對搶奪、藏匿及拒絕探視行為的定義和性質進行規定及製定罰則;在家事類案件辦案指引中設定臨時探望機制,試點開闢協力廠商協助下的臨時探望平臺。同時,將“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事由。她建議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搶奪、藏匿及拒絕探視孩子的行為被視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可向法院申請開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市高院表示,不論是搶奪、藏匿子女,還是拒絕對方探望子女的行為,均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亦存在進一步激化家庭衝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為此,市高院提出相關措施,明確對搶奪、藏匿子女以及拒絕權利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等行為進行制裁。在撫養權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是通過搶奪、藏匿子女的管道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在認定撫養權歸屬時作為負面因素予以評估。探望權案件執行中,一方當事人多次拒絕、阻撓另一方當事人正當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懲戒。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應將拒絕探望的情形作為變更撫養關係的重要考量依據。
現時,上海法院已在家事類案件審判工作中先行先試家事調查機制、探望監督人制度。在撫養權訴訟中,全市各法院已通過市婦聯、團市委等引入社工參與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情况的調查,社工製作的相關調查報告系考量未成年人與哪一方共同生活時的重要依據。探望監督人制度通過設立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第三人為探望監督人,促使在離異父母衝突較深的情形下,子女仍能與不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接觸,保障子女與父母間情感的維繫。探望監督人制度現已在普陀、靜安、長寧等法院得到有效實施,現時全市法院正全面推進上述制度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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