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調整海南自貿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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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大壓力測試力度,8月1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按照該通知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新增進口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機坪客車、全地形車等22項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三部門調整海南自貿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
新增22項汽車商品免稅


海南日報訊(記者 曹馬志)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大壓力測試力度,8月1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按照該通知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新增進口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機坪客車、全地形車等22項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述22項商品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等首長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並接受監管。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工作,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機坪客車、全地形車營運範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此次新增的22項商品的適用主體、稅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規定,繼續執行海南自貿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有關規定。

《通知》強調,我省要加强與交通運輸部、中國民航局、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的溝通,調整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遊艇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明確新增商品進口後登記、入籍、營運、監管、違規處置標準等要求,防止“零關稅”商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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