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機關發佈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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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時,羅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今年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近年來,天津公安機關持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藍天、碧水、淨土、候鳥保衛戰,組織開展“昆侖”等系列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生態環境和資源領域違法犯罪活動,有力維護了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據介紹,2022年以來,天津公安機關堅持“以打開路”,加强與生態環境、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合作配合,緊盯水資源保護、污染防治攻堅、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領域違法犯罪問題,偵破污染環境犯罪案件111起,抓獲嫌疑人161名;偵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245起,抓獲嫌疑人340名;偵破涉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171起,抓獲嫌疑人203名。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年至2020年7月,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况下,冒用別人公司的名義和資質,雇人收購、折開廢鉛蓄電池,並將折開蓄電池的廢酸液通過滲坑、下水道等管道排入無防滲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統。2022年11月,李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武清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8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案例二:2018年至2022年4月,劉某某夥同他人在明知回收的機動車在折開、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屬危險廢物,且在無任何經營資質、非法收集過程中必然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况下,擅自實施非法收購、處置廢機油犯罪行為,造成環境嚴重污染。2022年4月,劉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北辰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及有期徒刑1年不等,並處罰金。同時,公安機關依法對明知劉某某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其提供或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機油的違法人員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案例三:2023年3月初,張某某夥同他人利用事先準備好的逆變器、電瓶、帶電線漁網等捕魚工具及船隻,在天津某河段施放電網進行捕撈,後返回至碼頭處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現場稱重,共計非法捕撈鯽魚、鯉魚等漁獲物1217.33公斤。2023年6月30日,張某某等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寧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至拘役5個月不等。

案例四: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趙某某夥同他人在西青區楊柳青鎮某村田地中設定獵套,非法狩獵野兔9只、野雞14只。經鑒定涉案物種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草兔和環頸雉。2022年12月,趙某某被西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羅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貨源,網上購買、銷售由象牙加工製成的手串、項鍊、佛珠等工藝品,通過快遞發往全國多個省市,涉案金額10餘萬元。現時,羅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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