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發佈《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經辦管理和服務,提升醫療保障公共服務水准。
據瞭解,《辦法》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按有關規定辦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和服務工作,包括個人醫保資訊記錄傳遞、職工醫保個人帳戶資金的轉移和醫保待遇銜接的辦理等。
《辦法》明確,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依據職工醫保、居民醫保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將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區分為以下情形:
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後,可申請轉移接續。
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已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待遇銜接上,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前後相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員辦理居民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的繳費年限,納入我市是否連續兩年及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計算範圍,並做好參保待遇銜接。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到我市的外省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作為我市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對跨統籌地區轉出後再次轉回的我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納入我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範圍。
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後,對重複的醫保繳費年限不進行重複計算。根據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綜合計算其累計繳費年限。
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我市規定要求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我市職工醫保待遇。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我市規定要求的,可以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用,按規定享受我市職工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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