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鄔林樺
近年來,因行人過馬路低頭看手機導致意外或事故的情况屢有發生。記者在上海街頭探訪發現,“低頭族”行人並不少見,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新隱患。
針對這個現象,國內多地相繼探索通過地方立法的手段,對馬路“低頭族”進行約束和懲戒。昨天,廈門交警開出首張“行人過馬路瀏覽電子設備”罰單,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處罰,這也標誌著《厦門經濟特區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正式施行。
對於“低頭族”現象,是否需要專門立法管理?有人認為,只顧低頭,不顧安全的行為必須通過法律加以嚴管;也有人認為,上位法沒有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的行為,地方立法屬於“小題大做”,容易出現以罰代管、過度執法等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曾剛認為,地方立法出於維護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公益考量,對“低頭族”進行行政處罰是合法合理的,“但在實施約束和懲戒時,需要注意適度、正當等基本執法原則”。
“低頭族”成交通領域新隱患
過斑馬線玩手機,造成闖紅燈、逆行、橫穿馬路等交通違法行為,更嚴重的是引發交通事故。
晚上7時,南京西路陝西北路路口的人流和車流交織不斷。路口西南角,十多名行人站在上街沿等紅綠燈,其中有四五個人在玩手機。一名行人已站到機動車道上,智慧交通信號燈不斷發出“您已經越線請退回等待”的提示聲,但戴著耳機的他仍低頭盯著手機,完全不顧身前呼嘯而過的車輛。
綠燈亮起後,還有人邊過人行橫道邊低頭刷手機,偶爾會抬頭瞥一眼路况。綠燈開始倒數計時,一名剛到路口的行人趕忙跑向馬路,碰到了另一名低頭緩步的女孩,女孩這才像突然想起來什麼似的,收起手機快步通過。
在沒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目不斜視”的行人對交通秩序的影響更明顯。南京西路近石門一路的斑馬線處,一名行人低頭盯著手機荧幕,自顧自篤悠悠過馬路。相對方向,一輛黑色轎車在斑馬線前踩下刹車,緊隨其後的第二輛、第三輛……南京西路東西向行駛的車輛依次亮起刹車燈,都停在路上等候行人先通過。“如果行人能走快一點,車子也會開得更順暢。”目睹這一幕的警衛說。
為何成為“低頭族”?記者採訪了幾比特拿著手機的行人。“剛下班,等紅燈時就想看看短視頻放鬆下。”一比特行人說。另一比特行人則表示在回工作微信,走路看手機已經形成習慣。對於低頭走路帶來的安全隱患,有行人表示會用餘光關注路况,“跟著大家一起走,應該是安全的”。
“一些行人不只低頭看手機,很多人還戴著耳機,完全不顧周圍的路况。”一名交警告訴記者,日常執勤經常能看到馬路“低頭族”,由此引起的行人闖紅燈、跟非機動車擦碰、逼停機動車等情况時有發生。
多地立法規制“低頭族”
據瞭解,過去幾年,全國各地因行人低頭看手機導致意外或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屢有發生,且往往對看手機的行人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現時,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上述交警認為,現階段對“低頭族”行人的執法和立法還不够完善,對這一隱患的教育引導和曝光力度相對不足,未能引起社會公眾和“低頭族”的足够重視,強制性管理手段也面臨缺少法律支撐的尷尬。
為了解决法律層面存在的短板,許多都市開始通過地方立法的手段,來對馬路“低頭族”進行約束和懲戒。
早在2019年開始實施的《溫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最先製定禁止“低頭族”行人的規定。條例明確,禁止“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嬉戲等”,違反者處警告或10元罰款。條例施行後不久,當地便開出了第一張行人過馬路看手機的罰單。
此後,嘉興、台州、杭州和寧波相繼出臺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低頭族”行人作出禁止性規定。其中,嘉定和台州的處罰標準,都為“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最新實施的《厦門經濟特區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行人不得在斑馬線上坐臥、停留、嬉鬧或瀏覽手持電子設備,違反相關規定,妨礙車輛合法通行的,將被處以警告或50元罰款。
這些地方性法規能否真正起到約束“低頭族”的作用?“執法和處罰的目的,在於教育和警示低頭族。但要落實執法,有一定難度。”一線交警指出,對“低頭族”行人如果不是現場執法,取證和處罰都有難度,“規定出臺後,也要配套相應的實施細則,才能真正實現立法目的”。
同樣關注立法實效的法律界人士也指出,立法的操作性是保障立法目標的關鍵名額。“在實施過程中,應聚焦機制的薄弱環節,就安全警示、設施改造、證據固定等進行科學論證評估和精細規範設計,以儘量減少立法的試錯成本,同時也促進交通執法精准有力。”
認定細則待分清,處罰應適度
在多數受訪者看來,出於提升社會文明素養和維護交通安全的需要,針對“低頭族”的地方立法,體現了“治未病”的預防性法律思維,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長期關注交通安全教育的南陽理工學院副教授楊天志表示,通過地方立法的管道,明確罰則,應可約束“低頭族”,但實際效果有待觀察。也有觀點認為,“低頭族”的行為仍屬於公德範疇,對此立法應審慎。“如果所有的事情和規則都要靠政策法規來約束,可能帶來更大的負面效應,同時也要考慮相應的立法和執法成本。”
也有法律界人士考慮到手機對人們生活和工作的影響,提出應對“低頭族”的概念及行為進行清晰界定,對違法的認定標準也要明晰,“比如,低頭多久算低頭?低頭看手機,是否包括其他電子產品?如果要執法處罰,這些細則規定都要完善”。
曾剛認為,“低頭族”現象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對交通秩序的維護也有一定妨礙,“地方立法出於維護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公益考量,對這一行為進行約束是合理的”。但他也指出,地方立法在實施約束和懲戒時,需要遵守適度執法、程式正當等基本規則。“比如,約束手段可以較多地採用比較柔和的手段,在需要規定硬性手段時,不宜製定限制人身自由等明顯超過違法程度的手段。同時,也要考慮治理手段和違法行為之間的合理連接,規定正當的執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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