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單比特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9月1日起實施嚴禁電動自行車入樓停放或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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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明確了組織應當履行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從健全制度措施和操作規程、消防設備設施維護管理、防火檢查、“兩個通道”、經營新業態和電動自行車管理等方面建立組織日常管理制度。對於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規定》要求,組織設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當符合有關科技標準規定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充電設施等要求。同時,從嚴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禁止入樓的要求,即“制止在建築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本市住宅區火灾占火灾總量近四成,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社區共用設施和公共區域的管理者,承擔著向居民普及消防常識、維護管理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的重要職責。

《北京市單比特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規定》“清單式”製定社會組織消防安全責任“合規手册”,改革優化消防監管管道,提升組織自主管理水准,不斷夯實社會火灾防控基礎。

《規定》共分為五章三十九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主體責任,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其中,第二章規定了組織內部涵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逐級逐崗的全員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特別是明確了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組織的實際控制人等各類社會組織“一把手”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負責組織領導本組織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員工宣傳教育培訓、應急回應處置等消防安全工作。

《規定》明確了組織應當履行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從健全制度措施和操作規程、消防設備設施維護管理、防火檢查、“兩個通道”、經營新業態和電動自行車管理等方面建立組織日常管理制度。

對於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規定》要求,組織設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當符合有關科技標準規定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充電設施等要求。同時,從嚴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禁止入樓的要求,即“制止在建築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

本市住宅區火灾占火灾總量近四成,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社區共用設施和公共區域的管理者,承擔著向居民普及消防常識、維護管理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的重要職責。《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消防工作職責和應急處置職責做了規定,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業委會或物管會履行相關職責。《規定》明確,住宅區的物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管理組織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包括開展日常消防文宣,提示火災隱患,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組織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設定停車泊位或者設施,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初起火灾採取處置措施。

此外,《規定》對改造施工的消防安全責任做了具體規定。組織進行局部裝修、改造施工時,應履行防火分隔、加裝視頻監控、審批動火、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施工動火、使用危險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險性的工作,應當製定工作方案,施工人員應當遵守工作方案和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規定》第四章在上位法規定的違法責任基礎上,按照地方立法許可權,針對不如實記錄履責事項、違規動火、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違規佔用消防救援場地等違法行為新增11項處罰事由,實現責任追究關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責過程監督,為督促社會組織履行主體責任、治理突出火災隱患提供了法治遵循,警示組織和有關人員自覺行有所止,主動落實主體責任。其中,違反《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採取措施制止在建築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設定障礙物影響消防車工作的,由消防救援機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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