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臺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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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昆明市政府出臺《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

近日,昆明市政府出臺《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8月19日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線路沿線應當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線,城市軌道交通在建及運營線路沿線應當劃定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保護區內嚴格控制8類施工工作活動。

《辦法》明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築物外邊線和基地用地範圍外側10米內;通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設立的特別保護區範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和基地用地範圍外側5米內;通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辦法》強調,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拆卸建(構)築物;鑽探、取土、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杆、錨索工作;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工作;在過湖、過河隧道段進行疏浚工作;大面積新增或者减少載荷等顯著影響或者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需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工作;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的工作。此外,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不得進行建設活動,但市政、園林、環衛、交通、人防和抗震設防工程對現有建築進行改(擴)建,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除外。

《辦法》指出,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施工工作活動的,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主動配合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保護各項安全巡查工作。對拒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的,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巡查人員發現施工工作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未消除妨害的,及時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行業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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