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社區內種種“困局”,如何實現羣衆事,羣衆議?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我市出臺《城鄉社區協商指導規範》,進一步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寬群眾參與基層治理通路,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何為“城鄉社區協商”?主要是指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村(社區)“兩委”組織城鄉社區利益相關方,就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以及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按照相關程式進行協商、尋求共識的民主實踐。
社區裏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啟動協商“對話模式”?根據我市出臺的《城鄉社區協商指導規範》,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特別是物業管理、社區停車、文明養犬、公共設施使用、環境治理、村莊規劃、集體經濟發展和集體資產處置等;羣衆反映強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實際困難問題和衝突糾紛;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制度的製定和調整;黨和政府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以及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等。
哪類人群是協商的主體?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樓門棟長、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應當重視吸納協商主體中的“兩代表一委員”,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羣衆代表,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專業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參與。此外,協商中,應根據協商事項合理確定協商主體範圍,協商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强的,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科技人員、協力廠商機构等進行論證評估。
城鄉社區協商的程式一般分以下幾步:確定協商議題。城鄉社區工作者等多元主體可以通過入戶走訪、座談會、“兩代表一委員”接訪、微信群等線上、線下管道收集相關利益方提出的議題建議。鄉鎮(街道)可以向村(社區)“兩委”提出需要城鄉社區協商的議題,並同時提交相關資料。在此基礎上,村(社區)“兩委”研究討論決定後,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協商主體和形式。村(社區)“兩委”要根據議題需要,確定協商的主體、形式、時間和地點,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相關資訊。開展協商。召開協商會議時,要堅持客觀公正、機會均等的原則,確保各類協商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力求達成共識。對於一次協商未達成共識的,應組織進行多次協商。通過多次協商無法解决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可以依法依規提交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業主大會等相應會議討論決定。公開協商結果。村(社區)“兩委”及時將協商結果通過公開欄、公眾號、微信群等平臺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開,並接受居民監督。協商事項涉及鄉鎮(街道)的,應向鄉鎮(街道)報告協商結果與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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