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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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黎鵬)近日,省教育廳、省委人才發展局聯合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等學校,可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管道進行。

我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
高校可自主組織教師職稱評審

海南日報海口7月13日訊(記者黎鵬)近日,省教育廳、省委人才發展局聯合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等學校,可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管道進行。

《辦法》明確,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受崗位職數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限制。實行評聘分開的民辦高等學校教師或公辦高等學校中的編外教師,原則上送評通過率正高級不超過60%,副高級不超過70%,中級及以下在確保評審質量的前提下,暫不作通過率限制。

《辦法》指出,高等學校要結合學校特點和辦學類型,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等崗位類型,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科技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通用專業、特殊專業等不同專業門類,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分層評估標準。高等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校要强化科技技能要求,加强“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高等學校教師高級及以下專業科技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省教育首長部門授權組建(評審許可權不得下放到二級學院)。各高校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在組建評委會時,應從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評委名單。抽取專家時,校外專家不得低於30%。

高等學校教師申報職稱評審,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嚴禁弄虛作假。對在申報、評審過程中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取消申報資格,已通過評審取得相應專業科技資格的,一律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省教育廳、省委人才發展局表示,《辦法》適用於全省公辦高等學校的在職在崗教師,民辦高等學校教師可參照參加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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