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佔用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設立私人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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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佔用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為規範我市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進一步提升都市公園服務質量和效率,向廣大遊客提供公平、安全、優質的服務,日前,市城市管理委根據有關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提出,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是公共資源,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範要求規劃設計,並按照已準予的公園規劃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其位置、體量、規模、形式要與公園定位及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公園管理用房不得用於配套服務專案經營。公園配套服務專案應以遊客需求為導向,以福斯服務為主,配套服務專案主要包括餐飲服務、零售服務、遊覽服務、遊藝服務等,經營項目應按規定明碼標價。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佔用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公園內餐飲、展示、遊憩等服務性用房的公共區域應當向公眾開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設立“遊人止步”“禁止入內”等不當牌示。禁止佔用公園內亭、臺、樓、閣、廊、榭等公共資源封閉經營。公園經營性服務項目,應當堅持公益性及為福斯服務的宗旨,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都市公園配套服務領域,提倡公園配套服務專案品牌化連鎖經營、整體打包專業化運營模式。

根據《管理辦法》,公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保障公園內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營。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或設定遊樂項目必須首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嚴格審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時需組織專家論證承擔防灾避險功能的公園必須合理設定防灾避險設施,並確保出現灾情時及時開放、功能完好。

标签: 建築 民生 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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