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幹規定》解讀三:創新促進種業發展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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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促進種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若幹規定》第五條創新提出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自行試驗制度,第三條、第四條提出“推動優化農作物、林草、畜禽、水產等種質資源進出境監管流程,實現種質資源安全有序流動”“除需經特許檢疫審批引進的外,從境外引進的農業植物繁殖資料,在隔離檢疫期間,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內同步開展品種特异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及適當的雜交育種工作”。

《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幹規定》解讀三:
創新促進種業發展管理機制

海南日報訊(記者 陳彬)《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種業發展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促進種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若幹規定》第五條創新提出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自行試驗制度,第三條、第四條提出“推動優化農作物、林草、畜禽、水產等種質資源進出境監管流程,實現種質資源安全有序流動”“除需經特許檢疫審批引進的外,從境外引進的農業植物繁殖資料,在隔離檢疫期間,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內同步開展品種特异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及適當的雜交育種工作”。這些規定體現了“政府管規則、主體作承諾、過程强監管、信用有褒懲”的指導思想,創新促進種業發展的管理機制,進一步簡化了審批程式,有利於加快南繁科技成果轉化。

該負責人認為,創新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自行試驗制度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放寬試驗主體要求。根據農業農村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自行開展品種試驗的主要有4種類型,包括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自行開展的綠色通道試驗、不少於5家成員單位開展的聯合體試驗、特殊類型品種自行試驗和自行開展的生產試驗。而海南印發的《若幹規定》明確,符合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首長部門規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承諾符合相關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後,可以自行開展品種試驗,主體要求更加放寬。如可以考慮進一步放寬聯合體試驗成員單位數量要求等,這更加符合海南省科研育種組織和種業企業相對較少的實際。

簡化試驗審批程式。採取承諾+備案制,即申請者在承諾符合相關要求並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後,可以自行開展品種試驗。不同主體可以採取不同的備案管道,進一步推進試驗管理“放管服”改革,實行以過程“監管”為重點、監管管道從“事前往事中事後”偏重轉變。

强化申請者主體責任。規定明確所有申請品種審定自行開展試驗的申請者都要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並接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首長部門和社會監督。這為强化責任追究提供了依據,如果申請者在品種測試、試驗中偽造測試、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配套法律法規,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有利於增强申請者對品種的責任意識。

該負責人指出,《若幹規定》中提出的暢通種質資源引進、交流、利用通路的相關規定具備兩大特點。一是提升種質資源進出便利化水准。在現行農業種質資源引進和隔離檢疫制度下,行政審批和隔離檢疫週期相對較長,而且農業農村部門和海關都有禁止引進物種名錄,特用、專用種質資源引進審批相對繁瑣,科研工作者和種業企業均有强烈的種質資源進出境便利化需求。二是加快進境植物品種開發利用。從境外引進的植物新品種,在隔離檢疫完成後才能進行品種特异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DUS測試),隔離檢疫期較長,不利於加快植物新品種開發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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