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若幹措施的通知》(京發改規〔2022〕1號)的規定,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印發了《關於做好破產企業不動產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規自發〔2022〕37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辦理不動產資產處置流程進行了優化。
本《通知》針對破產企業辦理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分別作出了不同的優化措施。
一、對於破產企業辦理首次登記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式時未辦理首次登記的,允許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代繳相關費用並完善相關手續後,申請辦理首次登記。”解决了破產企業因手續不完善而影響資產處置效率的問題。
二、對於破產企業辦理轉移登記的。
(一)對於一般性破產企業轉移過戶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國家及本市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要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同時,《通知》對不動產資產處置的相關要求,以及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產企業印鑒、資料,無法提供破產企業原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特殊情形的辦理路徑予以明確。
“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產企業印鑒、資料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權屬發生轉移的契约、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企業原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檔案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管理人無法提供破產企業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相關資訊的,管理人可持相關材料通過“首都之窗”、“北京市不動產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或不動產登記中心査詢不動產權屬。原不動產權屬證書,由不動產登記中心在辦理轉移登記時同步公告作廢。”
“企業進入破產程式,主體資格將滅失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買賣契约等)等資料辦理轉移登記。破產企業處置住宅房產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辦理。”
(二)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過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首次登記後進入破產程式的,管理人應協助購房人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
在購房人認定上。如“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資料,購房人經法院確權或管理人核查確認並加蓋管理人印章的,可以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
為進一步便利購房人辦證,“管理人向購房人住所書面送達、在不動產所在社區張貼或媒體發佈公告等多種方式仍不能通知到購房人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的,允許管理人持購房款已結清的書面說明、自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調查的預現售合同備案清單(含備案契约編號、購房人資訊)以及前述公告檔案,向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預現售合同備案記載的購房人後續可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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