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海洋牧場試點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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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6部門聯合出臺《海南省海洋牧場試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以各沿海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為主體申報的養護型海洋牧場項目,由省級財政統籌,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於人工礁建設、投放以及水下監控平臺建設等。

我省出臺海洋牧場試點專案管理暫行辦法
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2000萬元


2月21日,樂東龍棲灣國家級現代智慧海洋牧場項目“普盛海洋牧場1號”。海南日報記者封爍攝

海南日報訊(記者 傅人意)近日,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6部門聯合出臺《海南省海洋牧場試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以各沿海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為主體申報的養護型海洋牧場項目,由省級財政統籌,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於人工礁建設、投放以及水下監控平臺建設等。

《辦法》所稱海洋牧場,是指基於生態系統原理,在特定海域,通過人工魚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構建或修復海洋生物繁殖、生長、索餌或避敵所需的場所,增殖養護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生態環境,實現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漁業模式,包含養護型、增殖型和休閒型三種類型。

海洋牧場項目實施內容主要包括人工魚礁、海草床、海藻場、珊瑚礁、設施裝備(線上監測設施和海上平臺等)的建設以及增殖放流等。

《辦法》對項目選址、申報主體、項目審批、備案等方面都作了詳細規定。在補助內容、金額及資金比例方面要求,以各沿海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為主體申報的養護型海洋牧場項目,由省級財政統籌,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於人工礁建設、投放以及水下監控平臺建設等,其資金額度、資金比例和使用標準參照相關規定的創建項目。獲批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後,每個項目可安排500萬元補助資金。

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建設的養護型、增殖型及休閒型海洋牧場項目採取先建後補的管道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申報需符合相關條件,補助標準參照《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即每空方構件礁和每空方投石礁分別不超過500元和200元,同時,企業投入不得低於6000萬元;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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