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獲悉,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近日我市印發了《呼和浩特市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1月1日起實施。
《實施方案》指出,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新增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與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兩類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及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實施方案》明確,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定額資助。並明確“定額資助標準不低於我市當期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的45%”,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實施方案》提出,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强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增强大病減負功能,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給予傾斜救助,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確保政策範圍內大病保險支付比例不低於60%,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實行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等傾斜保障政策。
《實施方案》明確,醫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費用及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新增“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
《實施方案》按救助對象人員類別,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在以下幾方面進行細化調整:在起付標準方面,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住院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我市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其他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在報帳比例方面,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特困人員、孤兒按照100%比例救助,低保對象按照不低於7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對象按照不低於65%的比例給予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額方面,加强住院、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年度限額10萬元;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年度限額5萬元;對規範轉診且在自治區範圍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7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3萬元。
此外,《實施方案》對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規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等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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