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璽撼
影視演員潘粵明因違法代言廣告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5.7萬餘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近期公開的行政處罰資訊顯示,今年12月6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了這一行政處罰决定。
公開的《行政處罰决定書》顯示,2021年3月15日,潘粵明接受委託,拍攝了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綠瓶裝,屬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國食健字G20041476)的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片,用於商業推廣。
上述60秒視頻含有當事人手持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滿身心。緩解疲勞,增强免疫力,日加滿隨時為我補充能量”等獨白內容,同時,視頻中顯著標明“日加滿品牌摯友潘粵明”;上述3張平面精修圖片分別為當事人手持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作飲用狀特寫的站姿、坐姿照,並顯著標明“潘粵明”姓名。經查,為文宣、推廣上述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2021年6月8日至7月22日,廣告主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先後在抖音、微博、小紅書企業帳號發佈上述60秒視頻,在微信公眾號發佈了標題為《集結|鎖定潘粵明的帥能量》的推文,該推文配有上述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片,且上述發佈的視頻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021年7月22日,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廣告。經統計,潘粵明違法所得為257885.07元。
《廣告法》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內容,違反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為保健食品作推薦和證明的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但鑒於上述廣告持續時間短,且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决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另經查明,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發佈的上述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也未在廣告中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並利用潘粵明的名義和形象對所銷售的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保健食品)作推薦、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的多項規定。
對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於12月6日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的罰款(112.36萬元)的行政處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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