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發佈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錶》相關名額分值。
通知對“居住”名額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將“在本市購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的,每年積10分;住房在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每年積11分;住房在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的,每年積12分;住房在濱海新區的,每年積15分。”調整為“在本市購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的,每滿一年積10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每滿一年積12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的,每滿一年積12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濱海新區的,每滿一年積15分,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政策問答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積分?
答: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建設,用途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積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合法權屬證明載明用途為准。集體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積分。存在抗告登記、限制轉讓(附有違法建築等)等限制產權交易的住房不能積分。提出申請時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積分。
(二)本人產權和共有產權住房如何積分?
答:申請人單獨購買或通過繼承、受贈單獨所有的住房(即本人產權住房)可以積分。前者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约)成立日期”開始積分,後者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申請人與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為《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買受人”購買的住房或已辦理共有權人登記並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房(即共有產權住房),可以積分。前者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约)成立日期”開始積分,後者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申請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權的住房申請積分,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共有情况”載明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以婚後用配偶名義購買的住房申請積分,無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约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申請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權的住房申請積分,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共有情况”載明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日期開始積分。
申請人以未成年子女單獨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請積分,無需辦理共有權人登記手續,自“契稅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的“(契約)契约成立日期”開始積分。
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還有其他共有產權人的住房不能積分。
(三)住房積分如何計算?
答:申請人購買的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住房所在區域給予一次性加分。按年度計算以月為組織,不滿一個月的按整月計算。自有住房積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擁有住房時間。擁有住房時間的起始時間依上述各條款情形計算,終止時間以積分截止日期計算。申請人同時擁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積分。
(四)2020年4月2日以前的自有住房如何積分?
答: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請人可以按《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於調整〈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錶〉相關指標分值的通知》規定進行積分,或按《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錶的通知》一次性積滿40分。公安部門不再對落戶地區導向分值進行打分。
(五)哪些房屋權屬證明也可作為積分憑證?
答:《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均可作為憑證,並以相應證載資訊計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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