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發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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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陳雪怡)省政府日前印發《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各市縣政府和省政府直屬各有關組織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在優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做好用海審批出讓和監管工作。根據《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持續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動的審批出讓,適用本《辦法》。

海南日報訊 (記者 陳雪怡)省政府日前印發《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各市縣政府和省政府直屬各有關組織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在優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做好用海審批出讓和監管工作。

根據《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持續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動的審批出讓,適用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負責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工作。行政審批職能已劃轉至行政審批部門的市縣,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

《辦法》明確了海域使用論證、申請準予、招拍掛出讓、登記發證、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具體包括:海域使用論證方面,組織和個人需要使用海域、擬通過申請審批管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可自行或委託有關科技組織按照國家海域使用論證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錶)。市、縣、自治縣漁業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域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組織和個人在選劃區域申請養殖用海的,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圍海養殖、建設人工魚礁或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除外。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為意向用海人提供海域使用論證等用海前期工作的指導、諮詢及査詢等服務。為加快審批,對暫不具備受理條件的意向用海,經意向用海人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先行開展項目用海論證和專家評審等科技審查工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建立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應當包括海域使用論證所需各類專家,根據專家業務能力及信譽等條件,及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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