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河道修復將作為下年度采砂許可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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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利廳、交通運輸廳日前聯合印發《四川省進一步規範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範我省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管理。《意見》規定,主汛期(每年6月1日—8月31日)、河道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時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禁止河道采砂。

我省進一步規範河道砂石管理

●采砂組織或個人采砂完成後應對采砂河道進行平整修復,相關核驗結果將作為實施下年度采砂許可的重要依據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相關追責制度,探索推行河道采砂生態修復履約保證金制度

水利廳、交通運輸廳日前聯合印發《四川省進一步規範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範我省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管理。《意見》規定,主汛期(每年6月1日—8月31日)、河道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時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禁止河道采砂。

相比2015年10月起施行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新規特別新增和強調了“强化場地修復”相關內容。《意見》明確,采砂組織或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年度實施方案的規定,采砂完成後對采砂河道進行平整修復,恢復河道岸線生態功能。在采砂河道修復過程中,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平整修復完成情况組織開展核驗,涉及通航河道的,會同當地交通運輸首長部門進行核驗;涉及魚類重要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洄游通道的,會同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進行核驗。

《意見》明確,采砂河道修復的核驗結果將作為實施下年度采砂許可的重要依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平整修復生態責任追究制度,探索推行河道采砂生態修復履約保證金制度。

《意見》指出,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維護性疏浚以及水利、水電、航電、電航、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采砂石,需上岸綜合利用的,均需要納入疏浚砂綜合利用管理。(記者 邵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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