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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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是人類特有的一種精神創造活動,是民族的血脈、人民的精神家園、黨和國家事業的靈魂。加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滿足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羣衆精神文化生活,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化貭素,具有重要意義。

文化是人類特有的一種精神創造活動,是民族的血脈、人民的精神家園、黨和國家事業的靈魂。加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滿足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羣衆精神文化生活,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化貭素,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重心下移、共建共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面和適用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2月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市委、市政府先後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强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意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範區建設中長期規劃》等政策檔,有力推動了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高品質發展。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細化落實國家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進一步提高本市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市人大常委會製定了《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明確公共文化服務的價值導向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本市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條例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促進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最新要求寫入立法目的,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首善標準,突出北京特色。

同時,為了確保公共文化服務正確發揮價值引領和社會教育功能,條例要求有關部門支持創作、生產和傳播體現當代中國價值觀念、中華文化精神、中華民族審美追求,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的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同時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不得利用公共文化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活動。

堅持首善標準,加强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街道綜合文化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這些建築物、場地和設備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陣地。現時北京全市有四級公共文化設施近7000個,基本實現全覆蓋。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對完善設施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提出了要求。

確保設施建設佈局合理

政府要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准、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種類、數量、規模和佈局,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採取新建、租賃、利用現有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强設施建設;積極拓展服務空間,鼓勵利用文化廣場、公共服務大廳、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等場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提升設施建設標準和管理水准

市、區圖書館、文化館應當達到國家首長部門評估定級一級標準,鄉鎮、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文化中心,村、社區應當建設綜合文化室。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保障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轉。

推動文化資源下移、互聯互通、共建共用

建立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制服務體系,加强公共文化資源的調配;推動設施管理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吸收公眾參與管理。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的要求

文藝演出、艺文輔導培訓、陳列展覽、非遺展示、演出排練、閱讀服務——提供這些方面免費或者優惠的服務,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

讓服務更加便利可及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以及服務物件的需求,合理確定開放時間,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最低時限;鼓勵延時開放、錯時開放、夜間開放;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讓服務更加貼近群眾

鄉鎮、街道應當統籌資源,支持綜合文化中心和綜合文化室為孩子、老人、家庭提供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務,形成家門口的文化園地;有關部門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組織應當加强羣衆需求調查,完善服務內容;建立公共數位文化服務平臺,提供網上預約、數位閱讀、線上培訓等智能化服務。

加强對特殊群體和特定地區的服務

支持開發、推廣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參與的公共文化產品、文化活動;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配寘設施、設備。區、鄉鎮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支持村史館、文化廣場建設,豐富鄉村特色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培養農民艺文團隊和人才,支持開展鄉村羣衆文化體育活動。

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政府加强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設施使用效能和服務工作考核評估制度;製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和績效評價實施辦法,加强對社會化運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突出北京特色,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相關領域融合發展

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河湖水系、城址遺存等歷史文化遺產承載的古都文化,北大紅樓、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香山革命紀念地等革命活動舊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承載的紅色文化,胡同、四合院、國劇、京韻大鼓等體現的京味文化——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這些特色文化的融合發展,有利於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也有利於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

條例一方面以特色文化浸潤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創新文化等特色文化,以及奧運文化、法治文化融入公共文化服務,豐富服務供給;另一方面,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旅遊、科技、教育、衛生健康、文化產業等領域資源共亯、融合發展,提升服務品質和水准。

堅持共建共用,鼓勵社會參與

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服務,是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必由之路。條例規定,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多種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獎勵等管道給予支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生產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共文化產品,創新貼近群眾的公共文化傳播管道;支持羣衆艺文團隊、專業艺文院團發揮專業優勢,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等。

此外,條例還對强化資金投入、合理設定服務崗位、加强人才培養等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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