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活利用存量用地,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從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獲悉,本市《關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近日發佈實施。《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持政策,明確在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網站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城市總體規劃實施以來,本市進入减量發展、高品質發展階段,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有效盤活對支撐第二階段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起到重要作用。《指導意見》以規劃引領,意在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配寘作用,補齊都市公共設施短板,促進產業轉型陞級,推動都市可持續發展。
《指導意見》歸納明確3類實施路徑,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合等管道盤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無繼續開發建設意願的,可通過土地次級市場轉讓或政府收儲管道盤活利用;鼓勵國有企業探索成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騰退、綜合等管道,對企業所屬土地、房屋資源進行統籌再利用。
在建築規模名額、用地功能相容、建築功能轉換等層面,《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持政策。其中明確,建築規模名額可在各區範圍內或企業權屬範圍內進行轉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區項目可實施跨區統籌;對高精尖、軌道微中心等立體複合開發專案予以優先保障。同時,鼓勵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產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產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30%。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網站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針對騰退的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指導意見》提出,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在符合規劃及本市產業發展要求前提下,經準予可以協定管道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產業用地。此外,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符合本市重點支持產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用途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上限。
《指導意見》保障產業用地發展空間,明確在“三城一區”、國家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重點功能區,需在產業用地主導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實施盤活利用;轉型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類用途的用地,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據悉,市相關部門將出臺相應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式,各區政府組織編制盤活實施計畫,並鼓勵結合區域實際試點創新。對存量再利用的產業用地,要通過簽訂補充監管協議約定產業績效、環保節能等要求,並將轉讓、退出等條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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