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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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促進京津冀人力資源市場協同發展

(記者彭文君通訊員邊翠萍)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六十二條,從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規範。

《條例》立足河北實際,聚焦京津冀協同發展,在完善區域協同地方標準,推動京津冀人力資源政策協調、資訊共用、機构等級互認的基礎上,新增三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資質通用的規定,進一步促進三地人力資源市場協同發展。

為解决我省高層次人才相對缺乏、人力資源活力不足等問題,《條例》明確,應結合實際配套吸引人才舉措,加大力度集聚高品質人才。《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流動、配寘、使用和激勵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活力;加强重點人才培養,統籌做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完善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才供求對接服務,可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數量按照規定給予補助;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等。

為加快形成多元化、專業化的人力資源市場格局,實現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條例》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强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機构自律、市場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範引領作用。

此外,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突出社會監督,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進一步凝聚合力,豐富社會監管體系,提升監督效能。

“《條例》的出臺,對於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和優化配置、更好服務就業創業、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省人社廳二級巡視員劉賓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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