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恢林案、龔道安案、劉新雲案分別宣判上海市公安局原局長龔道安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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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龔道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龔道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華社石家莊9月21日電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重慶市政府原副市長、市警察局原局長鄧恢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恢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鄧恢林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春節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畫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市警察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警察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組織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特殊號段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67萬餘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恢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等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同時,鄧恢林又具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華社石家莊9月21日電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長、市警察局原局長龔道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龔道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龔道安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龔道安利用擔任湖北省荊州市警察局副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重案偵查處處長、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湖北省咸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局長,公安部科技偵察局副局長、局長,上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警察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組織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案件辦理、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43萬餘元。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龔道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龔道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依法應當從嚴懲處。龔道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華社石家莊9月21日電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劉新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新雲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新雲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警察局副局長,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警察局局長,濟南市警察局局長,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局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3萬餘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雲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科技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警察執法全流程智慧管理平臺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新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且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從嚴懲處。鑒於劉新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其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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