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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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由運營方申請,經評估合格後發放。

在選擇養老服務機構時,當公辦與民辦擺在面前時,想必很多老人的選擇是公辦。因起步早、價格親民、服務有保障,一直以來,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更受老人們的青睞,但“一床難求”卻讓老年人“望而止步”。“一床難求”如何破?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我市出臺《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將政府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公建民營擴大普惠養老服務覆蓋面。

今後,公建民營的範圍既可是養老機构,也可是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送配餐設施等。運營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具有2年以上的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3年內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具有與運營管理機构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服務團隊。養老服務設施委託運營前,區級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委託方時,應製定實施方案進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論證,委託有資質的協力廠商機构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构,應堅持公益内容,在滿足有意願的特困人員中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務。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積極承擔養老服務示範引領、標準製定、實訓培訓、品牌推廣、形象宣傳等職能,為老年人提供品質化、專業化、便捷化服務。

機构交給社會力量管理,絕不是說政府不管了。政府會做好監管,確保機构服務水平不縮水。在《管理辦法》中明確,區民政局應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方(監管方)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應當解除合同,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一)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無法保障養老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三)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開展非法集資、違規亂收費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五)違反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六)違規套取、使用、挪用財政補貼資金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後,既可以保持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福利服務性質,又可以發揮民間組織的專業性。我們希望通過公建民營模式,讓老年人對養老服務機構不再有公辦、民辦區分,滿足越來越多的養老需求。”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由運營方申請,經評估合格後發放。運營方可按養老服務機構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水電氣暖價格優惠和稅費減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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