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孫慧 實習生 張紫旖)近日,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通知,明確我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後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銜接有關問題,通知自9月1日起執行。連續2年(含)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參保繳費後即可足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該通知提出,外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至我省並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的城鎮從業人員、省內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發生變動並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連續2年(含)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參保繳費後即可足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可按城鎮從業人員身份進行補繳,補繳後中斷期間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追溯報帳,補繳月數計算為繳費月數;中斷繳費4個月(含)至6個月(含)的,需連續參保繳費滿6個月後,方可足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連續參保繳費未達到6個月(含)的,期間生育醫療費用按照現行標準的50%享受待遇。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參保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後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待遇: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含),且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當月處於正常繳費狀態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按照現行待遇標準的30%享受;參保人員連續繳費6個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當月處於正常繳費狀態的,生育醫療費用足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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