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本辦法的政策依據和背景是什麼?
2020年,國務院準予北京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在《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中提出“支持外商投資舉辦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改革要求。2021年10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複》(國函〔2021〕106號),授權北京市製定發佈支持外商投資舉辦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构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批複》精神和“兩區”建設任務要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共同研究製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研究製定本辦法的任務目標是什麼?
《管理辦法》深入貫徹“兩區”建設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立足首都都市戰畧定位,著力探索構建職業培訓領域對外開放發展的新模式,推動本市職業技能培訓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拓寬技能人才培養途徑,提升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建設一支能够支撐產業轉型陞級、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首都技能人才隊伍。
三、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外商投資培訓機構的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培訓機構,是指由符合辦學條件的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中國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本國投資者”)聯合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的線下營利性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技能培訓,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第三至第六大類中具有明顯技能特徵、除行政執法類的職業(工種),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正式頒佈的技能類新職業(工種)培訓。
四、本辦法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六個章節、三十七個具體條款。從管理原則、機构設立的條件和程式、機构的組織和活動、變更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式、監督與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舉辦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活動予以規範。
五、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是什麼?
外商投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2、舉辦外商投資培訓機構的外國投資者應當具有從事職業培訓領域投資或管理的經驗,能够提供國際先進的教育培訓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準的培訓課程、師資和教學設施、設備;
3、有熟悉教學業務和辦學管理的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負責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
4、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辦學資金和保證日常教學正常開展的經費來源;
6、有與培訓專案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7、有與所辦培訓專案相對應的培訓計畫、教材,以及教學等各項管理制度;
8、本國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外商投資培訓機構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具體辦學設定標準參照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執行。
六、本辦法有哪些創新特點?
1、拓寬了外商投資辦學形式。在原有中外合作辦學形式基礎上,外商可在全市範圍內單獨投資舉辦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支持外商以多種形式投資本市職業技能培訓市場。
2、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放寬外資准入標準和條件,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在設定標準、審批層級、審批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均與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相一致。
3、優化改革審批服務。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將設立、變更環節採取告知承諾審批管道,實現材料齊全當場辦理,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壓縮辦理時限。
4、加强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履諾檢查、違諾失信懲戒、“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等制度共同組成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同時在課程教材、預收費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七、發文組織職責分別是什麼?
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培訓機構的許可審批和管理工作,會同各行業監管部門對本市外商投資培訓機構開展綜合監管。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培訓機構的登記註冊工作。
本市商務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培訓機構及外國投資者的資訊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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