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市河湖長辦獲悉,我市河湖長制考核及責任追究辦法已全面修訂,著重對河湖水質溯源查污、問題整改效果、河湖長履職成效、亮點加分項等內容進行修改,進一步增強河湖長制考核問責的精准性,督促各級河湖長更好履職盡責。
據瞭解,市河湖長辦從制度建設入手,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對河湖長制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把河湖水質考核向源頭延伸,突出對排水口門水質的考核,新增了建成區雨水管網和村鎮汙水處理站等考核內容,督促各區河湖長溯源查污,達到從源頭上治理的目標。
同時,將河湖長巡河湖、推動問題整改情况納入考核內容,重點考核河湖長履職態度,督促河湖長以問題為導向履職;在年度考核中新增了對組織協調、河湖長“向羣衆彙報”、資訊平臺運用等工作機制落實情況的考核,促進各區河湖長辦充分發揮河湖長參謀助手和區域部門協調配合的紐帶作用;在年度考核中設定獨立考核項,對受到表揚表彰、媒體正面報導、典型經驗案例被認可的予以加分,對羣衆多次反映問題、媒體多次曝光的,加大扣分力度。
市河湖長辦還進一步細化了羣衆滿意度名額,突出羣衆對河湖水環境質量及河湖長履職情况認可程度在考核中的權重,督促各區建設群眾滿意的幸福河湖。
此外,市河湖長辦對河湖長制責任追究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擴展河湖長制監督範圍,拓寬問題線索來源,規範責任追究實施許可權和程式,强化問責結果運用等,新增河湖長制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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