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不繳費實施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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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時,停車場經營者、停車人的違法行為資訊將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 除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外,新增專用停車場供本組織、本社區內部使用

■ 道路周邊停車場能够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可以减少或者逐步取消道路停車泊位

■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否則按每一泊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停車人未繳納停車費用,增設30天欠費補繳期限,仍未繳納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為加强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廣泛吸納廣大市民意見建議,對《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修訂送審稿)》,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現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辦法(修訂送審稿)》對其所規範的機動車停車場的類型、範圍等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其中,公共停車場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工程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內統一施劃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臨時停放服務的場所。

記者發現,除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外,機動車停車場還新增了專用停車場,即供本組織、本社區內部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對於新建居住區的車位、車庫,《辦法(修訂送審稿)》規定,應當首先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管道約定;停車需求突出的老舊居住區,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居住區停車需求等因素製定專項方案。

關於停車場的管理問題,《辦法(修訂送審稿)》規定,對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編號管理,道路周邊停車場能够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可以减少或者逐步取消道路停車泊位。同時,《辦法(修訂送審稿)》明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為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辦法(修訂送審稿)》專門增設了“智慧停車”的相關規定,提出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接入機動車停車智慧管理服務系統,向市民提供實时泊比特等資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我市機動車停車智慧管理服務系統,建立區域停車誘導系統,引導車輛有序停放;鼓勵建設智能化停車場,實現資訊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不停車快捷交費等服務功能,提高停車設施使用效率。

對於停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的,《辦法(修訂送審稿)》增設了30天的欠費補繳期限,並規定經管理部門催繳仍未繳納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同時,停車場經營者、停車人的違法行為資訊將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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