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資料安全有了“緊箍咒”,未經授權不得提供給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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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28日記者獲悉,為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安全防護體系,更好保障政務資料安全,《河南省政務數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印發,根據要求,政務資料安全實行責任制,按照“誰首長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保障政務數據全生命週期安全

4月28日記者獲悉,為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安全防護體系,更好保障政務資料安全,《河南省政務數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印發,根據要求,政務資料安全實行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保障政務數據全生命週期安全。

該辦法適用於政務部門非涉密政務數據收集、存儲、傳輸、共亯、開放、使用、銷毀等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辦法規定,政務部門建設政務資訊系統應同步編制政務資料安全建設方案,同步建設政務數據安全防護系統,同步開展政務資料安全運行工作,定期評估,不斷提高政務數據安全防護水准。政務資訊系統建設、運維運營等組織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洩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政務部門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資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資訊等數據應依法予以保密。政務部門申請獲得的政務數據未經授權不得提供給協力廠商,不得擅自用於申請理由外的其他場景。(記者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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