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和地方鐵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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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7月28日,《中共北京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明確本市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通知>》(京編委〔2020〕22號)明確:本市審批、核准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委負責,具體工作由我委所屬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承擔。但是,現時我委尚沒有關於鐵路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囙此,亟需通過修訂《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指導本市鐵路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作。

  一、本次檔案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承擔地方鐵路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後需明確鐵路監督內容和權責邊界

2020年7月28日,《中共北京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明確本市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通知>》(京編委〔2020〕22號)明確:本市審批、核准的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委負責,具體工作由我委所屬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承擔。但是,現時我委尚沒有關於鐵路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囙此,亟需通過修訂《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指導本市鐵路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作。

(二)近年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的出臺對質量監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隨著《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頒佈實施,我委先後出臺了《關於優化社會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9〕25號)《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風險分級管控科技指南(試行)》(京建發〔2019〕438號)《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20〕10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强化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1〕120號)等一系列優化營商環境、强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政策檔。我委持續優化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推行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模式,質量監督管理向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模式轉變。囙此,《質量監督工作規定》中關於監督計畫、監督檢查頻次、竣工驗收的要求需結合我市風險管理、聯合驗收的相關規定重新製定。

(三)行政執法職責的劃轉决定了修訂《質量監督工作規定》的必要性

根據市委編辦2020年11月5日印發的《關於同意推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部門內綜合執法的函》(京編辦行〔2020〕172號)等檔案要求,現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監督總站的行政執法職權已綜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總隊,不再承擔相關行政處罰職責。囙此,《質量監督工作規定》中,第七條第六款、附件二告知書第二條、附件三“監督工作計畫”中監督工作重點第五條“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也無法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囙此,迫切需要對《質量監督工作規定》的上述內容進行修訂。

有鑑於此,通過修訂《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新增地方鐵路質量監督管理內容,調整監督計畫、頻次相關要求,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進行修訂,取消通報條款具有重大意義,以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符合簡政放權、依法行政的相關要求。

  二、《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如何明確地方鐵路質量監督內容及範圍?

答:依據我委工作職責,《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明確我委負責地方鐵路工程中路基工程、橋涵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鐵路建設工程的靜態驗收和初步驗收進行監督;明確了鐵路建設項目開工前,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建設單位提供的《鐵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申報錶》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簽發監督書;明確了鐵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自建設單位取得《鐵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書》開始,到監督機構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結束。

  三、《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政策在調整監督計畫、頻次相關方面有哪些改革舉措?

答:根據我市風險分級管控制度,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綜合風險等級編制監督工作計畫並實施差別化監督。監督工作計畫中應當明確監督組人員、專業設置、監督依據、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根據質量監督過程中風險等級變化情况、工程施工進度、內容、品質狀況評估情况以及監督情况,對監督工作計畫適時進行調整。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建設工程項目依據本市有關規定科學合理確定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每3個月不少於1次(低風險工程除外)。

  四、《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如何規定實行聯合驗收模式工程的監督工作要求?

答:根據我市聯合驗收相關檔,在《質量監督工作規定》中新增對實行聯合驗收模式工程的監督工作要求:對於竣工驗收實行聯合驗收模式的建設工程,監督工作執行聯合驗收有關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再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現場監督,監督工作綜合至聯合驗收現場驗收環節開展。對於竣工驗收實行聯合驗收模式的建設工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聯合驗收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無需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

  五、《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在明確質量監督工作邊界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參攷住建部有關規定,《質量監督工作規定》中設定了中(終)止和恢復質量監督工作邊界,對於發揮有限監管資源的力量,提高監督執法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5號部令及《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京建法〔2015〕2號)中明確要求監督機構應在竣工驗收後出具質量監督報告,作為質量監督工作的完結。而本市一些工程因存在竣工驗收前置條件不滿足、未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甚至個別工程實體已滅失的情况,導致監督機構無法出具質量監督報告。此類長期“掛賬”工程由於工程建設主體的違規,一方面導致全市在施工程統計資料不準確,影響領導決策;另一方面導致工程質量監督無法按程式要求完結,存在因工程建設主體成品保護不到位等引發的品質問題風險,監督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職的情况下依然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質量監管責任;再一方面也佔用了極為有限的質量監督人力資源,削弱了對在建工程的監管力度。故在本規定中提出不符合質量監督工作要求的工程要及時中(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六、《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在創新質量監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近年資料電子化、無紙化辦公已成為發展趨勢,根據我委資料電子化相關檔,我市要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為重點,用資訊技術改變傳統的質量監督工作模式,推進資訊技術與檔案工作深度融合,逐步實現質量監督工作檔資料線上編制、審批,質量監督檔案線上收集、整理、歸檔的目標。在規定中新增了要“積極開展監督檔案和監督檔案電子化工作”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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