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發佈指導意見明確:借疫情哄抬價格最高罰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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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3日,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發改委下發《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經營者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將對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及其他民生商品;與抗擊疫情關係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及其他防疫用品;生產涉疫民生商品、防疫用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與涉疫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價格密切相關的運輸、儲存、配送、銷售等其他服務進行重點檢查。

我省發佈指導意見明確:
借疫情哄抬價格最高罰300萬元

海南日報海口4月4日訊(記者 蘇慶明 通訊員 蘇芳芳)4月3日,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發改委下發《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經營者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將對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及其他民生商品;與抗擊疫情關係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及其他防疫用品;生產涉疫民生商品、防疫用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與涉疫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價格密切相關的運輸、儲存、配送、銷售等其他服務進行重點檢查。對於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借機超過合理進銷差價率大幅提高價格等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嚴格查處。

《意見》明確漲幅認定標準包括:一是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進銷差價率超過所在市縣疫情影響前七天內,該經營者銷售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上浮30%(現進銷差價率大於原最高進銷差價率×130%的)。確因運輸、人工等客觀原因,成本發生明顯變化的,進銷差價率以實際成本為基礎,進行合理確定。

二是所在市縣疫情影響前未實際銷售,或疫情影響前實際交易情况無法查證的,進銷差價率超過所在市縣疫情影響前七天內該經營者周邊(或同類)市場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的平均進銷差價率上浮30%(現進銷差價率大於平均進銷差價率×130%的)。

三是經營者銷售商品進銷差價率,無法或者難以按照上述方法比較,在購進成本基礎上進銷差價率超過50%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各市縣疫情影響前的具體時間節點,按各市縣最近一次疫情發生後首次公佈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的時間節點確定。

行政處罰幅度方面,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組織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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