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問答《關於進一步加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轉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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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知》的依據性檔案有五項:一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二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三是《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届〕第25號);四是《北京市接訴即辦工作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届〕第62號);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0〕26號)。

  一、《通知》的製定依據有哪些?

《通知》的依據性檔案有五項:一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二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1〕10號);三是《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届〕第25號);四是《北京市接訴即辦工作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届〕第62號);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0〕26號)。

  二、涉及調整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本次涉及調整的政策主要有四項:一是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籌發字〔1988〕559號);二是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單比特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操作辦法>的通知》(京人社服發〔2011〕9號);三是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社區專職工作者退休後及公益性就業組織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07〕5號);四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注銷(吊銷)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區管理工作由區縣負責的通知》(京勞社服發〔2008〕2號)。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由明確適用範圍、優化申報程式、簡化申報材料,實行信用承諾管理、其他事項共計4項內容構成。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明確本市除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退休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申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轉接。社會組織及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轉接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市各類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轉接工作,仍按照《北京市推進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京人社服發〔2019〕141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優化了申報程式。一是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轉接時,可通過其所在組織進行申報。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當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申報時,退休人員可依本人意願自行申報。

二是申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時,可到用人單位參保區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現場申報。也可登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ttp://rsj.beijing.gov.cn/),進入“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申請”模塊,線上申報。

(三)簡化了申報材料,並實行信用承諾管理。一是將原政策規定的各類申報材料由原來的7份簡化為現在的1份,即《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信息錶》。

二是申報主體申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時,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申報事項及退休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做出承諾,屬地予以接收。

三是申報主體要履行信用承諾,確保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有效,如有失信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其他事項。一是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須將其人事檔案移交至屬地區實行集中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二是原關於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四、《通知》何時開始施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如何進行申報?

詳見附件。


  附件: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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