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新光通訊員薑慧婕)為規範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省自然資源廳近日印發《河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該辦法強調,使用臨時用地應當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佔用優質耕地。
據瞭解,該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本省範圍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的土地。結合最新政策要求,該辦法新增了“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設施使用臨時用地”內容。
辦法明確,臨時用地一般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涉及的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够恢復原種植條件,並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複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週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指出,臨時用地審批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首長部門負責。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及市轄區範圍的臨時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首長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首長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
辦法明確了臨時用地期滿後複墾的相關要求。一是明晰了臨時用地複墾地類。臨時用地期滿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使用耕地的複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减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於符合條件的鼓勵複墾為耕地。二是明晰了臨時用地複墾時限。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複墾,因氣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複墾的,經原準予使用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首長部門準予,可適當延長複墾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河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出臺,能够有效解決近年來臨時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臨時用地範圍界定不規範、超期使用、使用後複墾不到位、違規準予臨時用地甚至觸碰耕地保護紅線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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